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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办公区域及住宅区域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9日 08:27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07月22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办公区域及住宅区域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购买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成交结果损害了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要求取消中标结果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62022051193908536
  • 项目名称:办公区域及住宅区域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07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号五环星光住宅小区C栋二十二层2101号房
  •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
  •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9号
  • 相关供应商: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办公区域及住宅区域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购买文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交结果损害了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要求取消中标结果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依据

  1. 处理依据:
  2.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成立。
  3. 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认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确认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采购活动时,被投诉人应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透明公开采购程序:被投诉人应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公正对待所有供应商,避免给投诉人提供投诉的机会。
  3. 慎重编制采购文件:被投诉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审慎把握,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违规操作引发投诉。
  4. 加强内部审查和监督:被投诉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5. 推行风险管理措施:被投诉人应加强风险意识,制定并推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预防和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并提升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42号)

一、项目编号:62022051193908536

二、项目名称:办公区域及住宅区域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号五环星光住宅小区C栋二十二层2101号房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9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项目购文件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交结果损害了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应当取消中标结果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及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及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确认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确认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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