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乐至县林业局森林防灭火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由乐至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赛斯凯贸易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四川志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内容涉及乐至县林业局森林防灭火物资采购项目。投诉人质疑被投诉人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品牌、型号不符的问题,以及未响应相关实质性要求。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20222021000161
- 项目名称:乐至县林业局森林防灭火物资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赛斯凯贸易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区6栋505号
- 联系电话:18608015352
- 法定代表人:蒲长容
- 委托代理人:蒲荣
- 联系电话:18140035002
- 被投诉人:四川志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乐至县南塔街道晶鑫天佑书香庭院12幢4楼2号
- 联系人:熊先生
- 联系电话:18190404591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乐至县林业局森林防灭火物资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
- 投诉事项1:投诉人质疑中标公司在参与政府货物采购活动时未提供所有产品的品牌和型号,并未响应相关的公平竞争保障措施要求。
- 投诉事项2:投诉人质疑中标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响应一年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在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要求。
- 投诉事项3:投诉人质疑中标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响应知识产权要求。
处理依据
经调查核实,调查组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查笔录。根据磋商文件中的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评审小组根据乐至县帝宏工程服务部投标文件中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审认定。并且磋商文件明确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后,乐至县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请求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投诉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至县人民政府或资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
- 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被投诉人应准确提供所有产品的品牌和型号,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被投诉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应认真了解相关实质性要求,并确保响应文件的内容与要求相符。
- 被投诉人应保护知识产权,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知识产权要求。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乐至县财政局关于乐至县林业局森林防灭火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赛斯凯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区6栋505号
联系电话:18608015352
法定代表人:蒲长容
委托代理人:蒲荣
联系电话:18140035002
被投诉人:四川志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至县南塔街道晶鑫天佑书香庭院12幢4楼2号
联系人:熊先生
联系电话:18190404591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15日就乐至县林业局(简称采购人,下同)乐至县林业局森林防灭火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2022202100016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1:投诉人质疑中标公司乐至县帝宏工程服务部以下称“中标人”中标人在参加本次政府货物采购活动中没有提供所有产品的品牌、型号。中标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第二章、总则、第5条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5.4条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中标人所有的产品品牌都没有提供,如何响应本条实质性要求,评审小组如何判定中标人的品牌。
(二)投诉事项2:中标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响应(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中标人的所有产品,品牌型号都没有任何响应本条实质性要求。
(三)投诉事项3:中标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响应,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中标人的所有产品,品牌型号都没有如何响应本条实质性要求。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质疑后的投诉事项,我局成立了案件调查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经审查查明:
调查组对磋商小组成员杜江、李俊芳、熊波(采购人代表)进行了调查询问,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了书面证明材料及调查笔录,收集获取了采取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评审报告等资料。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总则第5.4条要求:“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个人防护装备”。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乐至县帝宏工程服务部投标文件中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审认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明确了主要产品的品牌、型号。灭火机维修包、村级物资储存库摆放架、护林员马甲无品牌,它们不是主要产品,灭火机维修包是风力灭火机的配套产,村级物资储存库摆放架、护林员马甲均为投标人需根据采购人具体需求情况自制,并在磋商时应答完全满足采购人要求。
磋商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因此不能根据报价一览表没提供品牌作为废标处理。这3个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局经调查核实,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局认为投诉事项不属实,投诉请求不成立。
如果投诉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至县人民政府或资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至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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