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项目(二次)的质疑答复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项目(二次)
- 项目编号:YJ招[20220605]
- 采购人名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 代理机构名称:贵州元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投诉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 投诉人联系电话:18620291992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违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不量化、不细化,没有明确判断依据,采用区间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变相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设有售后服务机构不合理,增设投标人义务,且倾向作为制造商的投标人,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镇宁自治县财政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镇宁县人民政府或安顺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阶段时,严格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招标文件,确保要求合理、明确,并量化、细化评审标准,避免主观性判断和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要避免变相要求投标人中标前设有售后服务机构等不合理限制条件,以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不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参与。
以上建议可供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在今后的采购项目中参考和遵循,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联系电话:18620291992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YJ招[20220605]
采购人名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代理机构名称:贵州元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违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不量化、不细化,没有明确判断依据,采用区间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变相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设有售后服务机构不合理,增设投标人义务,且倾向作为制造商的投标人,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镇宁县人民政府或安顺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宁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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