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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低温热解处理设备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0日 08:39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2月24日,由成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华浩森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低温热解处理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SXZ-2021-130)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SXZ-2021-130
  • 项目名称: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低温热解处理设备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华浩森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创孵化园449号1210室
  • 被投诉人1: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1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梁旗村安房社103号
  • 被投诉人2: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
  • 被投诉人2地址:成县店村镇新村
  • 相关供应商:甘肃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相关供应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505号

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6日,成县财政局收到投诉人甘肃华浩森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低温热解处理设备项目"的投诉书。投诉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标公告未公示法律要求的中标标的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定。
  2. 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和要求,中标人未提供必要的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材料的情况。
  3. 投诉人认为自己的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能中标,并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
  4. 投诉人质疑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要求未达到3家。

处理依据

经核查,成县财政局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详细调查和核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

经核查发现,被投诉人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标公告中未标明中标供应商的品牌和型号,违反了相关规定。然而,该行为并未影响项目的中标结果,因为中标结果是在项目评审环节产生的。

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虽然不具备生产相关设备的资质,无法提供要求的污染排放产品检测报告,但作为厂家授权经销商,其提供了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

经核查,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委员会从商务、技术和报价三个方面综合评定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提供的商务、技术部分扣减分项进行了评估,并认为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截图无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

经核查,本次招标活动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通过资质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共有3家供应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成县财政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 对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为。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需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成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服务要求等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 中标产品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检测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应全面、客观地评定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和报价等方面,并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进行合理解释和回复。
  • 招标活动应充分吸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确保供应商的数量和质量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招标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规性,为投诉案件的规避提供参考和借鉴。

以上处理决定仅作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对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低温热解处理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低温热解处理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SXZ-2021-130)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华浩森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创孵化园449号1210室

被投诉人1: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梁旗村安房社103号

被投诉人2: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

被投诉人2地址:成县店村镇新村

相关供应商:甘肃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505号

二、投诉事项

2021年12月6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甘肃华浩森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低温热解处理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SXZ-2021-130〕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21年12月7日向投诉人发出补证通知,12月17日投诉人补证完毕,符合受理条件我机关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中标公告既无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服务要求等法律要求公示的信息,又无品牌等招标文件第三章15.2项要求提供的信息。代理机构违法发布中标公告,影响中标结果,应当宣布本次项目中标结果无效;2、中标产品1-9项均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要求;中标人并不具备生产相关设备的资质,不可能提供招标文件第四章要求的“专业部门出具的污染排放产品检测报告”,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而《质疑答复书》对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所投产品1-9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不可能提供“专业部门出具污染排放产品检测报告”,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况并未作出正面答复;3、我公司投标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能中标,《质疑回复》仅针对价格方面进行回复,对我公司商务、技术部分扣减分项并未予以正面回复,本次专家评审存在错误;4、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予以废标。质疑答复中仅回复4家供应商参与了报名,并未对是否存在品牌不足3家,是否有3家以上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作正面回答。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被投诉人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的中标公告,附件上传了中标供应商分项价格表,但分项价格表并未列明货物品牌及型号,此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由于中标结果是在项目评审环节产生的,故该情形不影响项目中标结果。

(二)投诉事项2

2022年1月18日,该项目中标设备生产厂家秦皇岛绿动科技有限公司向我机关复函称:“……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低温热解处理设备项目的设备由我公司负责生产制造,型号为LC-CL5T,绿动为我公司生产设备的产品品牌,我公司对品牌的使用、设备的质量安全负责,并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要求参数生产供货。甘肃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授权经销商,负责我公司设备产品的销售推广”。2022年2月16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材料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情形。中标供应商虽不具备生产相关设备的资质,不能提供招标文件第四章要求的“专业部门出具的污染排放产品检测报告”,但中标供应商作为厂家授权经销商,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是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要求的“专业部门出具的污染排放产品检测报告”评分项的响应,该行为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亦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核查,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是评审委员会从商务、技术和报价三个方面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的综合评定,价格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价格低并不一定能够中标。2022年2月16日,我机关组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材料进行了核对,评标委员会对当时的打分情况进行了书面说明。未发现本次评审专家评审存在错误。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也不足以证明评审专家评审存在错误。关于投诉人要求对其商务、技术部分扣减分项予以正面回复的问题,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只提供了检测报告截图,没有加盖检测机构的印章,属于无效检测报告,此评分项投诉人不得分。评审委员会的此评审意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

经核查,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共有4家,通过资质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共有3家,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进入评审阶段的3家供应商提供了不同生产厂家的设备,不存在品牌不足3家的情况。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对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对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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