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2021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1日,由鹤峰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2021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在资格审查中未通过,损害其合法权益。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ZFFSCG-2022-101-00004
- 项目名称: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2021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7月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 地址:鹤峰县梅苑小区A栋3-102室
- 被投诉人: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
- 地址:鹤峰县走马镇桑鹤路1号
- 相关当事人: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鹤峰县后坝横路50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诉称,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2021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然而,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未进入评分环节。投诉人请求鹤峰县财政局调查处理,维护其正当权益。
经审查核实,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委托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不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声明或证明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共有4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最低。然而,评标委员会认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因未响应内容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故资格审查未通过,未进入评分环节。虽然该项目已发布中标公告,由湖北绿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标,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过书面审查,我局认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其对该项目的投标不是联合体投标。因此,资格审查中取消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没有依据,该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审查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中标结果无效
- 责令采购人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我局决定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及其他相关采购单位应注意以下建议: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确保招标条件明确,不得随意更改要求。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供不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声明或证明文件。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准确无误。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进行解释,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权不能排斥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及其他相关采购单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公正、透明、合法的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2021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2021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鹤峰县梅苑小区A栋3-102室
被投诉人: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
地址:鹤峰县走马镇桑鹤路1号
相关当事人: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鹤峰县后坝横路50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认为“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2021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项目编号:ZFFSCG-2022-101-00004)在资格审查中未通过,损害其合法权益,因对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1日向鹤峰县财政局投诉,经补正后我局于2022年7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2021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未响应内容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故资格审查未通过,未进入评分环节。
投诉请求:资格审查未通过,致使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县财政局调查处理,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
二、审查核实情况
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委托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2021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项目编号:ZFFSCG-2022-101-00004)。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均载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不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声明或证明文件。
该项目于2022年6月20日开标评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共有4家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分别为恩施州雄葳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绿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鹤峰县林美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中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最低。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中,认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未响应内容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故资格审查未通过,未进入评分环节。该项目已发布中标公告,由湖北绿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标,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我局经过书面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不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声明或证明文件。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能够证明该公司对本项目的投标不是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中取消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没有依据,该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我局拟作出的处理结果与湖北绿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鹤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先告知书》。湖北绿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鹤峰县财政局擅自更改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质疑要求;2.鹤峰县财政局未就湖北绿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质疑请求做出明确答复,答非所问;3.质疑事项已逾期,应当不予受理;4.县财政局未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从而做出错误的评判;5.该项目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我局认为:1.依法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是我局的法定职责,不存在“擅自更改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质疑要求”“鹤峰县财政局未就湖北绿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质疑请求做出明确答复,答非所问”的问题;2.湖北绿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我局受理该投诉符合规定;3.我局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不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声明或证明文件;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进行解释,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权也不能排斥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峰县财政局
2022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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