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3年广西全国第一届学生(青年)运动会比赛训练器材器械采购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广西欢旭科技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涉及广西全国第一届学生(青年)运动会比赛训练器材器械采购项目。投诉内容主要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J1—003228—GXJL
- 项目名称:全国第一届学生(青年)运动会比赛训练器材器械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1月0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欢旭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8号第23号商铺
- 被投诉人:
- 玉林师范学院
- 地址:玉林市教育东路1303号
- 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1301室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广西欢旭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是关于全国第一届学生(青年)运动会比赛训练器材器械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中,成交供应商国奥体育公司所投的货物第1项智能电动液压篮球架品牌不符合采购文件中的参数,属于明显的虚假应标。投诉人指出该品牌的规格与采购需求表中的参数不一致,同时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处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时应注重以下建议:
-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的参数要求进行标书编制,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 对供应商进行充分的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评估,确保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
-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并及时处理投诉并给予回应。
-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禁止虚假应标行为,并设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维护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J1—003228—GXJL
二、项目名称:全国第一届学生(青年)运动会比赛训练器材器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欢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8号第23号商铺
被投诉人:玉林师范学院;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玉林市教育东路1303号;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1301室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欢旭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成交结果中,成交供应商国奥体育公司所投的货物第1项智能电动液压篮球架品牌为宏康型号HKF—1001不满足采购文件中的参数,其响应文件属于明显的虚假应标。事实依据:经查看宏康官方网址,该型号不符合采购需求表中第2点参数:“产品规格篮架伸臂为3.35m,篮圈上沿离地面高3.05m,球架底座尺寸:长×宽×前高×后高=2.5×1.3×0.78×0.4(m)”。宏康官方网址上产品为3.25m,球架底座尺寸:长×宽×前高×后高=2.15×1.14×0.95×0.49(m),采购文件中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26.2条货物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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