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沈阳市财政局处理高中外语听说教室设备采购投诉案例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4月18日,由沈阳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顶赫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涉及高中外语听说教室设备采购的相关事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2-210106-00177
- 项目名称:高中外语听说教室设备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4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顶赫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三好街100-1号华强广场D座1304室
- 被投诉人1:沈阳市铁西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铁西区集采)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4号B座505
- 被投诉人2:沈阳市第八十八中学
-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中路7-1号
基本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7
投诉供应商认为对接口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未见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可以实现相应功能,且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也可以满足检测时间的要求。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内容涉及采购需求的参数,认为其符合本采购项目的实质性需求指标。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
投诉事项3、4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非★项,也非▲项,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可以偏离的事项,不存在针对性和指向性。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投诉事项5涉及的"操作系统兼容认证证书"并非国家强制要求认证的证书,且目前尚无相关标准。采购文件以此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情形。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5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
投诉认为要求"单个监考机需能够承载不低于50台考试机连续组织不低于5场次的考试,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异常问题"的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
投诉事项8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可以实现相应功能,并无不当,且开标时间可以满足检测时间的要求。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9
采购文件中"安装调试"部分包括"1、具有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方案得1分;具有项目安全管理方案、项目质量管理方案、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得2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9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0
投诉事项10涉及的评审因素部分未细化和量化。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10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1
投诉事项11涉及的评审因素部分未细化和量化。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1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2
由于该采购项目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并需要进行联网,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方面的证书,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并无不当。经调查,发现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沈阳市财政局认为,采购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6、7、8、1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5、9、10、1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沈阳市财政局做出以下处理结果:
-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6、7、8、12。
- 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解决投诉事项5、9、10、11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问题。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沈阳市财政局建议被投诉人在未来的采购活动中注意以下事项: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因素,并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避免评审因素部分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况。
- 评审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避免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在评审过程中,确保评审依据充分、客观,并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相符。
- 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应具备事实依据,避免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
- 在处理投诉时,要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事项,确保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升采购活动的质量和透明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高中外语听说教室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0106-00177
二、项目名称:高中外语听说教室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顶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三好街100-1号华强广场D座1304室
被投诉人1:沈阳市铁西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铁西区集采)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4号B座505
被投诉人2:沈阳市第八十八中学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中路7-1号
四、基本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7:投诉供应商认为对接口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未见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可以实现相应功能,且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也可以满足检测时间的要求;故此,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二)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的参数是实质性需求指标,也符合本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三)关于投诉事项3、4:此项投诉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非★项,也非▲项,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可以偏离的事项,不存在针对性和指向性,故此,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四)关于投诉事项5:此项投诉涉及的“操作系统兼容认证证书”,该证书既非国家强制要求认证的证书,且目前尚无对此认证的相关标准,采购文件以此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情形,故此,投诉事项5成立。(五)关于投诉事项6:此项投诉认为要求“单个监考机需能够承载不低于50台考试机连续组织不低于5场次的考试,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异常问题”的检测报告,存在问题,但是,此项评审要素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可以实现相应功能,并无不当,且开标时间可以满足检测时间的要求,故此,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六)关于投诉事项8:此项评审要素同样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可以实现相应功能,并无不当,且开标时间可以满足检测时间的要求,故此,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七)关于投诉事项9:采购文件中“安装调试”部分包括“1、具有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方案得1分;具有项目安全管理方案、项目质量管理方案、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得2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故此,投诉事项9成立。(八)关于投诉事项10:与投诉事项9类似,此项投诉涉及的评审因素部分未细化和量化,故此,投诉事项10成立。(九)关于投诉事项11:此项投诉涉及的评审因素部分未细化和量化,故此,投诉事项11成立。(十)关于投诉事项12:由于此采购项目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并需要进行联网,因此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方面的证书,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并无不当,故此,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采购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6、7、8、1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5、9、10、1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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