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广西大学校园环卫绿化、湖泊管养及教职工住宅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广西大学校园环卫绿化、湖泊管养及教职工住宅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人为广西鹏来富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的不合理设定。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3—001970—CGZX
- 项目名称:广西大学校园环卫绿化、湖泊管养及教职工住宅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待补充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鹏来富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C栋1503号
- 被投诉人:
- 广西大学
-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00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广西鹏来富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相关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评标方法中的特定行业业绩加分问题
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评定标准规定有异议。其中,评标方法第四章的规定中,将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投诉人认为这种评审标准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属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评标方法中的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证书加分问题
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规定,投标人如持有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水治理行业方面的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将获得相应加分。投诉人认为这种加分项指定了特定的证书来源,明显带有倾向性。
投诉事项3:评标方法中的拟驻场实施人员资格证书评分问题
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规定,拟驻场实施人员需具备特定的资格证书,根据不同证书的级别进行评分。投诉人认为这种评分设置不合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储备拥有如此高要求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困难且不现实的,不符合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成立。对于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根据情况处理。
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由于本项目尚未开标,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将影响采购结果。因此,责令采购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采购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注重以下方面:
- 评标方法设计时应公平、公正、透明,避免设置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的加分项,以确保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机会。
- 在设置加分项时,要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在不过高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设定资格证书的要求。
- 在评标过程中,要确保评标人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避免人为干预和主观判断,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确保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55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3—001970—CGZX
二、项目名称:广西大学校园环卫绿化、湖泊管养及教职工住宅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鹏来富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C栋1503号
被投诉人:广西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00号;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鹏来富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规定“3、商务信誉分……(2)企业业绩分(满分11分)以下各类业绩证明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为准,原件备查。材料内容应当包含甲方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项目概况。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1)(2)两项业绩不重复积分……4)投标人及其非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自2019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水治理(水体治理或水环境治理或污水治理)相关业绩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1分。本项满分4分”,此项评审标准把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有明显排他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规定“3、商务信誉分……(3)企业综合实力分(满分11.5分)1)投标人获得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水治理行业方面的治理能力评价证书的,获得乙级得2分,获得甲级得4分,本项满分4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关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此加分项指定是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水治理行业方面的治理能力评价证书,是特意为某个潜在供应商而设定的,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规定“3、商务信誉分……(1)投标人拟投入项目实施团队情况(满分13.5分)1)拟驻场的项目经理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的得0.5分,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本项满分2.5分。2)拟派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的得0.5分,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中级会计师职称证书的得1分,持有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的得2分。本项满分2.5分。3)拟驻场的环境保护工程师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的得0.5分,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类工程师职称(中级或以上)的得2分。本项满分2.5分。4)拟驻场的园林类工程师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得0.5分,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园林类工程师职称证(中级或以上)的得2分。本项满分2.5分。5)拟驻场的给排水作业管理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的得0.5分,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证的得2分。本项满分2.5分。6)拟驻场的水质化验员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得0.5分,具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化学检验工证书的得0.5分。本项满分1分”,上述“拟驻场实施人员的资格证书”的评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上述评分项中设定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其中要求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职称(两次出现,高达4分)、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2分)、环境保护类工程师职称(中级或以上)(2分)、园林类工程师职称证中级或以上作为加分项,对投入人员设定如此高标准作为加分条件,客观上在实施过程中也不现实,也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企业发展暂办法》的政策精神。在政府采购中,政府大力扶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人员储备问题上,因考虑到企业的成本,很难也没能力储备同时持有如此高要求高标准的资格证的人员。我司认为在“拟驻场实施人员的资格证书”存在不合理的设定,此加分条款明显为专人设置,有悖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应予取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尚未开标,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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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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