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红安县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红安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红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常态化养护项目(二次招标)。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无
- 项目名称:红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常态化养护项目(二次招标)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0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红安经济开发区2号路102号
- 被投诉人: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二桥西
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红安县财政局投诉了2022年度红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常态化养护项目(二次招标)。财政局于9月23日作出《关于〈2022年度红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常态化养护项目(二次招标)〉投诉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但投诉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最终,于2022年11月9日,红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撤销了财政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红安县财政局重新受理了投诉,并对投诉内容进行了审查和处理。
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在2022年9月2日提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包括:
- 对本次评标结果不服,并要求告知评分明细。
- 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项目负责人陈志祥的社保证明。
- 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项目其他配备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 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证明。
- 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组成人员为红安县园林绿化管理局职工身份,参与经营违法,要求取消该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
调查认定基本事实
经调查核实,以下是基本事实的认定:
- 投诉人对本次评标结果不服,并要求告知评分明细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由红安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全额出资成立的公司。红安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与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兼职专业技术人员选派协议,选派了陈志祥、耿红伟等人员到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兼职。这些选派人员是红安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的事业单位人员,并非公务员身份。在兼职期间,他们的保险和工资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和缴纳。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配备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关于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和其他配备人员为公职人员身份、参与经营违法和未提供缴纳社保证明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八十七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投诉人对本次评标结果不服,要求告知评标得分明细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工资和医疗待遇。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驳回投诉处理:投诉人对评标结果不服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人关于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和其他配备人员为公职人员身份、参与经营违法和未提供缴纳社保证明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12月06日
- 处理人:红安县财政局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处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对于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投标过程中,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透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确保投诉事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兼职创新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其离岗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避免给投诉方提供抓手。
- 在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清晰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是涉及项目负责人和其他配备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以证明其合法性和符合规定要求。
- 加强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确保参与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合法资质和条件,避免因参与违法经营或身份问题而引发投诉和纠纷。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高项目招投标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注:本文根据用户提供的内容生成。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红安县财政局关于对红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常态化养护项目(二次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红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常态化养护项目(二次招标)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红安经济开发区2号路102号
被投诉人: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二桥西
三、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日,投诉人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2022年度红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常态化养护项目(二次招标)向红安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本局于9月23日作出《关于〈2022年度红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常态化养护项目(二次招标)〉投诉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投诉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1月9日红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撤销本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本单位依法予以受理,对投诉人提出的两份投诉书予以再次审查,作出处理如下: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2022年9月2日,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红安县财政局提交投诉书1,投诉事项为:对本次评标结果不服,并要求告知评分明细的。该投诉事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招投标管理办法》,红安县财政局当场告知投诉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后投诉人重新提出投诉。第二次投诉事项为:(1)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项目负责人陈志祥社保证明;(2)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项目其他配备人员社保缴纳证明;(3)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证明;(4)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组成人员为红安县园林绿化管理局职工身份,参与经营经营违法,要求取消该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
二、调查认定基本事实:
1.投诉人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红安县财政局提交对本次评标结果不服,并要求告知评分明细的投诉函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招投标管理办法》,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人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新提出的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红安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为事业单位,其全额出资成立湖北佳毅工程有限公司;红安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与湖北佳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兼职专业技术人员选派协议》,选派陈志祥、耿红伟等专业技术人员到其投资公司兼职,相关技术人员选派兼职期间的保险和工资待遇在原单位发放和缴纳。该选派人员属事业单位人员,非公务员身份。湖北佳毅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负责人及该项目其他配备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故被投诉人湖北佳毅公司的负责人陈志祥和配备的其他技术专业人员、耿红伟等属红安县园林绿化管理局选派的兼职人员,在红安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缴纳社保符合人社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八十七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投诉人对本次评标结果不服,要求告知评标得分明细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新企业指导意见》规定,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三是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提出的对评标结果不服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人提出的湖北佳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和其他配备人员为公职人员身份、参与经营违法和未提供缴纳社保证明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故作出驳回投诉处理。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黄冈市财政局或红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红安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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