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物业管理)采购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23日,由福建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中亘泰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物业管理)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1041
- 项目名称: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物业管理)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2幢13楼A03室
- 被投诉人1: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602号
-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益中亘泰公司对被投诉人1人民医院委托被投诉人2省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物业管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1041)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实达物业公司存在隐瞒被挂牌通报、警告处罚事实、提交虚假承诺书谋取中标的行为。经福建省财政厅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9月24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该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财政厅认为,根据人民医院、省交易中心的答复以及省住建厅、福州市房管局、仓山区房管局的复函,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法证实投诉人益中亘泰公司所列举的实达物业公司受到的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属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2018年1月1日(含)以来受到政府住建或房管部门挂牌通报、警告”的情形。同时,无法证明实达物业公司存在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承诺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福建省财政厅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处理决定,驳回了投诉人益中亘泰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项目时,应加强对投标人的审查工作。在评审投标人资格和中标结果时,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确保投标人的资质和承诺的真实性。同时,及时公示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采购透明度,减少投诉的可能性。在与供应商的合作中,要保持沟通畅通,及时回应供应商的疑问和质疑,以避免潜在的误解和纠纷的产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1年第41号)
一、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1041
二、项目名称: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物业管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中亘泰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2幢13楼A03室
被投诉人1: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602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益中亘泰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人民医院委托被投诉人2省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物业管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104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实达物业公司存在隐瞒被挂牌通报、警告处罚事实、提交虚假承诺书谋取中标的行为。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9月24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人民医院、省交易中心的答复以及省住建厅、福州市房管局、仓山区房管局的复函,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证实投诉人益中亘泰公司所列举的实达物业公司受到的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均不属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2018年1月1日(含)以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受到“政府住建或房管部门挂牌通报、警告”的情形。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实达物业公司存在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受过政府住建或房管部门挂牌通报、警告的情形,亦不能证明实达物业公司存在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承诺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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