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6日贺州市平桂区垃圾治理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6日,由贺州市平桂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平桂区2022年垃圾治理项目的投诉事项,涉及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部分基本分值设置和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ZZC2022-G1-030212-GXHY
- 项目名称:平桂区2022年垃圾治理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1月0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㠉3楼307室
- 被投诉人:
- 贺州市平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E座
- 广西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太原街37号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当事人:/
- 地址:/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带CMA和CNAS资质标识)"等文件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更正后的"技术标部分"基本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了规避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招标文件要求中,合理设置文件提供要求,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在设定技术标部分的基本分值时,应与量化指标相对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 在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并与采购需求相对应,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是对贺州市平桂区2022年垃圾治理项目投诉处理案例的分析和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贺州市平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HZZC2022-G1-030212-GXHY
二、项目名称:平桂区2022年垃圾治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㠉3楼307室
被投诉人:贺州市平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E座;贺州市八步区太原街37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带CMA和CNAS资质标识)”等文件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更正后的“技术标部分”基本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投诉事项3: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审查发现的其他事项。审查发现,招标文件第54页“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内容与“第三章项目需求和文明”未能体现对应。招标文件存在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审查发现的其它事项本机关对代理机构另行处理。
贺州市平桂区财政局
2023年01月06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