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安检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山东望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恩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的安检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202001511、1包
- 项目名称: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安检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恩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济南药谷港兴三路北段1号楼B座1727室
- 被投诉人:
- 山东望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天泰广场地块四SOHO办公楼20层2003室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6766号
- 相关供应商:山东诚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因此向相关机关投诉。投诉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业绩不符合磋商文件评分办法中同类项目业绩要求,不应加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 被投诉人2未招标先供货,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对中标设备品牌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 相关供应商的评分结果过高,专家打分缺乏公平性和专业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 相关供应商的价格明显高于同类或同级别医院安检设备公示的采购结果,严重损害了被投诉人2的利益和国家相应财政利益,但仍被选为中标(成交)单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未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考察,忽略了其他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公平的报价方案,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进行驳回处理,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驳回处理。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法规进行驳回处理。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评分办法中的同类项目业绩要求进行评分,确保供应商的业绩符合要求,避免给予不应加分的情况。
- 在采购过程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招标程序公开、公平,不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参与,并避免对中标设备品牌产生明显指向性。
- 在专家评审环节,要确保评分结果公平、公正,专家打分应具备充分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避免评分结果过高或存在偏差。
- 在确定中标(成交)单位时,要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考察,充分了解各供应商的报价方案,确保选择合理、公平的报价方案,维护被投诉人和国家相应财政利益。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安检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202001511、1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安检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恩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济南药谷港兴三路北段1号楼B座1727室
2.被投诉人:山东望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天泰广场地块四SOHO办公楼20层2003室、济南市经十路16766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诚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1.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业绩不符合磋商文件评分办法中同类项目业绩要求,不应加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对此投诉人认为质疑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供应商业绩不符合加分要求。2.被投诉人2未招标先供货的行为有明显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对中标设备品牌有严重的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3.相关供应商的评分结果畸高,专家打分缺乏公平性、专业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投诉人对相关供应商得分结果不合理提出投诉。4.相关供应商价格明显高于同类或同级别医院安检设备公示的采购结果,严重损害了被投诉人2的利益和国家相应财政利益,却依然被选为中标(成交)单位。在此投诉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未做详细的市场调研考察,忽略其他供应商所报的合理、公平的报价方案,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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