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方政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53-1)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53-1
- 项目名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6月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18-16号4幢
- 被投诉人1: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
-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认为投标报价信息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认定是错误的。
处理依据
经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3月20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3年3月23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江苏方政公司等3家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符合性响应材料中出现报价部分的部分投标报价信息,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3家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鸿胜印务技术有限公司成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江苏方政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江苏方政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向投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
根据调查结果,江苏方政公司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未按照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扣除和报价部分逐条进行编制和导入。相反,他们将这些部分合成了一个PDF文件并上传到投标客户端,并在同一份PDF文件中对应答内容进行标记。这导致在评标阶段的符合性审查环节,系统读取并展示的不仅仅是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内容,还包括投标报价信息在内的报价部分内容。因此,江苏方政公司未按照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编制和上传投标文件,其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商务部分中不得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系统读取并展示的内容认定江苏方政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这一认定没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因此,江苏方政公司主张评标委员会认定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6月7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操作流程,确保投标文件的正确编制和上传。
- 分别上传投标文件的各个部分,避免将不同部分合成一个文件。
-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理解并遵守技术商务部分不得包含报价信息的规定。
- 在符合性审查环节,确保系统读取并展示的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致性。
- 审慎处理质疑答复,确保回复准确、充分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投诉案件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23号)
一、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53-1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方政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18-16号4幢
被投诉人1: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53-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符合性响应材料中出现报价部分投标报价信息,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此认定是错误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3月20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3年3月23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江苏方政公司等3家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符合性响应材料中出现报价部分的部分投标报价信息,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3家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鸿胜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江苏方政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4月10日向江苏方政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江苏方政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2023年5月3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
本机关认为,江苏方政公司未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投标文件按照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扣除、报价部分逐条进行编制和导入,没有将电子投标文件的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技术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分开、分别上传,而是将其合成一份PDF文件上传到投标客户端,并在同一份PDF文件中对应答内容进行标记,导致在评标阶段的符合性审查环节,系统读取并展示的不仅仅是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内容,还包括投标报价信息在内的“报价部分”内容。江苏方政公司未按照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编制和上传投标文件,其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商务部分中不得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时根据系统读取并展示的内容还包括“报价部分”内容,认定江苏方政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因此,江苏方政公司主张评标委员会认定错误,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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