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西桂林医学院大学生艺术中心扩声系统、灯光设备、视频设备、舞台机械设备、弱电系统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08月02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苏光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桂林医学院大学生艺术中心扩声系统、灯光设备、视频设备、舞台机械设备、弱电系统项目。被投诉人包括桂林医学院和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1—000142—JDZB
- 项目名称:桂林医学院大学生艺术中心扩声系统、灯光设备、视频设备、舞台机械设备、弱电系统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8月0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苏光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大泗村姜泗路1号
- 被投诉人:
- 桂林医学院
-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致远路1号
-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桂林市骖鸾路31号湘商大厦6楼603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江苏光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项目结果公告的中标供应商桂林申氏公司报价3334367.5元,该报价过低,存在恶意竞标嫌疑。
投诉事项2:桂林申氏公司所提供的品牌为“甘工舞台”,型号为“定制”的舞台幕布产品的建筑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3:投标文件评审得分有误,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漏评或误评的情况。
事实依据:江苏光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评分材料完全按照标书要求提供,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投标文件总得分应在86.83分以上,高于评审得分84.93分。然而,采购代理机构未对公司分数进行更正,也未说明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评分标准。投诉人要求财政厅组织其他的专家评委复审公司投标文件并重新计算得分。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成立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成立。
- 由于投诉事项影响了B分标采购结果,且B分标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和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和3。
- 投诉事项2成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08月02日
- 处理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和3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和3。
- 投诉事项2成立。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根据本案例的投诉问题,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项目结果公告中,确保中标供应商的报价合理,避免出现过低或恶意竞标的情况。
- 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应真实可信,避免弄虚作假行为,以保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在评审过程中,确保评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漏评或误评的情况。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高项目管理和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以减少投诉风险,并维护良好的供应商关系。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44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1—000142—JDZB
二、项目名称:桂林医学院大学生艺术中心扩声系统、灯光设备、视频设备、舞台机械设备、弱电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光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大泗村姜泗路1号
被投诉人:桂林医学院;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致远路1号;桂林市骖鸾路31号湘商大厦6楼603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光耀演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项目结果公告的中标供应商桂林申氏公司报价3334367.5元,该报价过低,存在恶意竞标嫌疑。
投诉事项2:桂林申氏公司所提供的品牌为“甘工舞台”,型号为“定制”的舞台幕布产品的建筑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3:我公司认为我公司投标文件评审得分有误,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漏评或误评的情况。
事实依据:我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评分材料是完全按照标书要求所提供的,根据我公司提供的材料,投标文件总得分应在86.83分以上,高于评审得分84.93分,但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我公司分数进行更正,也未说明我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评分标准,请贵部门组织其他的专家评委复审我公司投标文件并重新计算得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B分标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B分标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3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3。
投诉事项2成立。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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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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