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尘肺病康复站点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卓和嘉美(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尘肺病康复站点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JK[GK]2021005
- 项目名称: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尘肺病康复站点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卓和嘉美(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804D单元
- 被投诉人1: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
- 被投诉人2:福建省健坤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34层01室东面-1
- 相关供应商:福建海翼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第十四层02单元(电梯楼层第16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卓和嘉美公司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被投诉人2健坤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尘肺病康复站点建设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因此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涉及本次采购项目清单序号10的"功率自行车(骑式)高配版",投诉人认为该产品应认定为Ⅱ类医疗器械,而中标产品JSC-02A未提供有效的Ⅱ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0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确认,本次采购项目的"序号10功率自行车(骑式)高配版"是用于尘肺病患者进行下肢主动性康复训练的设备,而非被动训练。其目的是通过监测患者腿部肌肉和腿部关节的活动来实时监测心肺康复情况,而不是用于治疗心肺方面的疾病或对关节功能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训练。
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功率自行车(骑式)高配版"必须是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相关分类,属于医用康复器械中的运动康复训练器械,用途明确为对关节功能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与本次采购项目需求不符。即使有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医疗器械,也可以参与投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海翼公司投标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未发现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的情况。投诉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标人所投产品属于第Ⅱ类医疗器械。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7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后续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产品评审和确认,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 对于涉及医疗器械的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以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明对于医疗器械的分类和要求,以避免投诉人的误解和质疑。
-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上建议可以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项目中规避类似的投诉问题,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1年第44号)
一、项目编号:[3500]JK[GK]2021005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尘肺病康复站点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卓和嘉美(福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和嘉美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804D单元
被投诉人1: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健坤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坤招标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34层01室东面-1
相关供应商:福建海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第十四层02单元(电梯楼层第16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卓和嘉美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2健坤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尘肺病康复站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3500]JK[GK]2021005,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清单序号10“功率自行车(骑式)高配版”应认定为Ⅱ类医疗器械,中标产品JSC-02A未提供有效的Ⅱ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0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并经采购人省卫健委确认,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序号10功率自行车(骑式)高配版”,是用于尘肺病患者使用设备进行下肢主动性康复训练,而非被动训练,让尘肺病患者通过腿部肌肉和腿部关节的活动监测心肺康复的实时状况,既非用于治疗心肺方面疾病,亦非用于对关节功能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训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功率自行车(骑式)高配版必须为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9中医用康复器械02运动康复训练器械05关节训练设备中的Ⅱ类医疗器械,预期用途明确为用于对关节功能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产品描述明确为通常由主机、固定部件、运动部件、控制装置等组成,通过训练患者关节促进康复,与本次采购项目需求不一致。若有医疗器械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亦可参与投标,但投诉人据此认为“序号10功率自行车(骑式)高配版”应认定为Ⅱ类医疗器械,缺乏事实依据。海翼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投标响应,评审委员会认定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审委员会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的情形。投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标人所投产品属于第Ⅱ类医疗器械。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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