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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园安全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2日 08:21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福建省福州市,涉及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园安全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投诉人为福建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包括福建医科大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福建中医药大学。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FYJK[GK]2021020
  • 项目名称: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园安全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福建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全保安公司)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北路36号生产车间5-C202
  • 被投诉人1:福建医科大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号
  • 被投诉人2:福建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中医药大学)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邱阳路1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保全保安公司对被投诉人2中医药大学委托被投诉人1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组织的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园安全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 投诉事项1:老兵特卫公司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小型企业,不应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扶持政策。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情形。
  2. 投诉事项2: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提供了外部文件证明相关供应商老兵特卫公司系小微企业,违反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处理,相关部门作出了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规,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如下:

投诉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相关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结合老兵特卫公司的情况,其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小微企业,因此不应享受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对老兵特卫公司的报价给予了10%的扣除,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但根据老兵特卫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回函,老兵特卫公司确实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的小型企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此,投诉事项1中关于"老兵特卫公司不应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扶持政策"的部分成立,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2

根据调查,未发现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过程中要求老兵特卫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违法情况。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相关部门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投诉事项1中关于"老兵特卫公司不应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扶持政策"的部分成立,且影响了采购结果。因第一年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二年、第三年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老兵特卫公司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 投诉事项1其他部分以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3. 对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进行另行处理。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体建议如下:

  1.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不得随意调整评分标准或偏离规定程序。
  2. 在质疑答复过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3. 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行业划分标准,防止虚假材料的出现。
  4. 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政府采购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对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了解和应用。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1年第45号)

一、项目编号:[3500]FYJK[GK]2021020

二、项目名称: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园安全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全保安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北路36号生产车间5-C202

被投诉人1:福建医科大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号

被投诉人2:福建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中医药大学)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邱阳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保全保安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中医药大学委托被投诉人1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组织的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园安全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YJK[GK]2021020,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老兵特卫公司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小型企业,不应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扶持政策。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情形。

投诉事项2: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提供了外部文件证明相关供应商老兵特卫公司系小微企业,违反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9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0月21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第一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已开始履行,第二年、第三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以及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结合老兵特卫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从业人员为200人的情况,老兵特卫公司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小微企业,其投标报价不能享受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对老兵特卫公司报价给予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但根据老兵特卫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晋安区工信局的回函,老兵特卫公司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的小型企业,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老兵特卫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老兵特卫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中关于“老兵特卫公司不应有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扶持政策”的投诉事项成立,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经重新核算分数后,老兵特卫公司得分不是排名第一,影响了中标结果。本次采购项目仅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即老兵特卫公司,没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本次采购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政府采购合同一年一签,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按月付款。采购人中医药大学已于2021年10月26日与老兵特卫公司签订第一年的采购合同(即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老兵特卫公司业已履行。因此,对于已签订并履行的第一年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第二年、第三年未签订合同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老兵特卫公司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所述老兵特卫公司系小微企业的外部证明材料均为老兵特卫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和答复质疑的《说明函》中自行提供,未发现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处理过程中存在要求老兵特卫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违法情形。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中关于“老兵特卫公司不应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扶持政策”的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因第一年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二年、第三年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老兵特卫公司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其他部分以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对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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