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南宁市亿巢居商贸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6月,由南宁市亿巢居商贸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项目编号为GXZC2022—G1—000042—GLJC的课桌椅及教学空间建设采购案。被投诉人包括广西师范大学和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因此向财政厅提起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1—000042—GLJC
- 项目名称:课桌椅及教学空间建设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06月0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南宁市亿巢居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宁街道办永宁村斩鸡岭2号厂房
- 被投诉人:
- 广西师范大学
- 地址:桂林市雁山中路1号
-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宁市亿巢居商贸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因此向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中,甲醛释放限量的检测方法要求使用1m³气候箱法。投诉人认为只要甲醛释放限量达到要求,使用任何合格的检测方法都应该被认可,要求使用特定的检测方法是不合理的。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对B分标样品分的评定中,评审标准对样品材质的厚度以及钢管管壁厚度作出了偏向性的要求。投诉人认为该评定方法不合理,样品材质和钢管参数略高一些并不影响产品质量,应该被认可。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对B分标质量技术分要求提供20份检测报告。投诉人认为该要求不合理,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章对B分标履约能力分中的项目产品布置、配送、安装方案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存在主观评分情况,评审标准缺乏具体的评判标准,量化不充分。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四章对B分标售后服务分的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存在主观评分情况,评审标准缺乏具体的评判标准,量化不充分。
财政厅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成立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况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
- 投诉事项3、4、5成立。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被投诉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确保评审标准和要求合理、客观,并充分考虑供应商的合理需求,避免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在评审过程中,应明确量化评判标准,避免主观评分情况的出现。评审专家应具备专业知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定,不应在文件中做硬性规定。
- 对于质量技术分、履约能力分、售后服务分等评审因素,应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避免使用模糊、主观的描述,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具有可量化的标准。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流程,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34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1—000042—GLJC
二、项目名称:课桌椅及教学空间建设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市亿巢居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宁街道办永宁村斩鸡岭2号厂房
被投诉人:广西师范大学;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桂林市雁山中路1号;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宁市亿巢居商贸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序号1、3、4、5、6、9、10等产品技术参数中甲醛释放限量的数值均要求采用1m³气候箱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lm³气候箱法是检测甲醛释放限量的一种方式,同时现行的检测方式还有穿孔萃取法以及干燥器法,我司认为只要甲醛释放限量能达到要求,无论使用哪种方法都应该认定合格,以上要求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对B分标样品分(满分16分)的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司认为该评定方法只认定样品材质的厚度以及钢管管壁厚度为正偏离,具有倾向性,提供的样品材质以及钢管比参数要求稍大一点,既不影响产品,又增加了受力强度,应该作为正偏离项,但在本项目中却不被认可,这是不合理的。同时,正偏离项的认定是由专业的评审专家通过专业知识来认定的,不应该在文件中做硬性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对B分标质量技术分(满分20分)要求提供20份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章对B分标履约能力分中的项目产品布置、配送、安装方案分(满分6分)的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使用了“一般、针对性不强、清晰、准确、详细合理、健全、完整、齐全、完善、详细合理、有针对性、具有针对性”等字眼作为评审因素,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评审标准量化不到位。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四章对B分标售后服务分(满分6分)的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使用了“完整、可行、优于、齐全、完整实用”等字眼作为评审因素,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评审标准量化不到位。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
投诉事项3、4、5成立。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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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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