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福州投诉处理案例: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22日,由福州捷东家具有限公司向福建省财政厅投诉。投诉涉及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投诉人为福州捷东家具有限公司。投诉主要内容为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样品中存在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情况。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13
- 项目名称: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9月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福州捷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东家具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新区福清功能区海口镇牛宅村
- 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
- 被投诉人2: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技术师范学院)
-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校园新村1号
- 相关供应商: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家具公司)
- 住所地:福清市渔溪镇工业小区
基本情况
投诉人捷东家具公司投诉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鸿盛家具公司的投标样品存在多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情况,却仍然得到高分甚至满分。
处理依据
经调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的委托,于2022年6月1日发布了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在2022年6月22日的开评标过程中,鸿盛家具公司被确定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并于2022年7月16日发布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截至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已经签订并履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投标样品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和评分打分。经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鸿盛家具公司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仅基于主观判断质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技术师范学院在采购过程中加强对招标文件要求的严格执行和监督,确保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原则的前提下进行评审,避免给投诉人以质疑的空间。同时,供应商应在投标过程中准确理解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投标样品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以避免引发投诉和争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2年第27号)
一、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13
二、项目名称: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捷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东家具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新区福清功能区海口镇牛宅村
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
被投诉人2: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技术师范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校园新村1号
相关供应商: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家具公司)
住所地:福清市渔溪镇工业小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捷东家具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技术师范学院委托被投诉人1省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1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鸿盛家具公司投标样品在多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情况下,还能得到高分甚至满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交易中心接受技术师范学院的委托,于2022年6月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2年6月22日组织开评标,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鸿盛家具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并于2022年7月16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截至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已经签订并履行。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随机编号后的投标样品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按照各投标样品响应程度,在评标标准设定的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结果合法有效。另,投诉人捷东家具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相关供应商鸿盛家具公司提供的样品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投诉人仅依据其主观判断,认为评标委员会对鸿盛家具公司提供的样品评审有误,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