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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辽源市第五中学校智慧黑板、录播教室及LED显示屏等电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2日 08:38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吉林省新宏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项目为辽源市第五中学校智慧黑板、录播教室及LED显示屏等电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ZC2022-029)。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某品牌有倾向性,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删除质疑条款涉及的招标参数,并重新设计招标文件,立即停止本次招标。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LYZC2022-029
  • 项目名称:辽源市第五中学校智慧黑板、录播教室及LED显示屏等电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2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吉林省新宏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以北福安街以西亚泰花园桂花苑3号楼1201号
  • 被投诉人: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址:辽源市齐宁路655号
  • 相关采购人:辽源市第五中学校,地址: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街777号

基本情况

  •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9日上午9时
  •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9月23日
  •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9月30日
  •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0月8日
  • 投诉事项:涉及本次招标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共41项,详见投诉书)对某品牌有倾向性。
  • 投诉请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对质疑条款涉及的招标参数全部删除,重新设计招标文件,本次招标立刻停止。

处理依据

经辽源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及答复函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 投诉事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辽源市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10月27日
  • 处理人:辽源市财政局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的投诉案件,被投诉人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可以采取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1. 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贯彻于整个采购过程中。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进行招标,避免对某品牌有倾向性的情况发生。
  3. 加强对投诉的认真调查和处理,及时给予答复并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4. 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了解和遵守程度。
  5.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改进和规避的参考,以提升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22]1号)

一、项目名称

辽源市第五中学校智慧黑板、录播教室及LED显示屏等电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ZC2022-029)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新宏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以北福安街以西亚泰花园桂花苑3号楼1201号

被投诉人: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辽源市齐宁路655号

相关采购人:辽源市第五中学校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街777号

三、基本情况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9日上午9时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9月23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9月30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0月8日

投诉事项:涉及本次招标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共41项,详见投诉书)对某品牌有倾向性。

投诉请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对质疑条款涉及的招标参数全部删除,重新设计招标文件,本次招标立刻停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及答复函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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