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福建商学院马尾校区2023年修缮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福建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福建广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祥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福建商学院马尾校区2023年修缮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01]CCZB[TP]2023002
- 项目名称:福建商学院马尾校区2023年修缮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6月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福建广祥建设有限公司(广祥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西航路南段康德别墅A区(地号:70-650)
- 被投诉人1: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承诚招标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B座6层
- 被投诉人2:福建商学院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祥公司对福建商学院马尾校区2023年修缮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并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了投诉。投诉内容主要涉及广祥公司认为谈判小组错误地认定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签字,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损害了广祥公司参与最终报价的权益。
处理依据
经调查,承诚招标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于2023年4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广祥公司等提供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的单位负责人均未签字或盖章。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未提供有效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导致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最终,福建永盛泰建设有限公司成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广祥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承诚招标公司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承诚招标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质疑答复,并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广祥公司对答复结果不满意,随后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投诉。福建省财政厅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投诉书,由于投诉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向广祥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广祥公司于2023年5月7日提交了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电子化形式进行,供应商应按照文件规定参加采购活动。文件明确要求电子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保持一致,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关于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规定,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广祥公司的供应商代表不是单位负责人,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中的《附件3-3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未按照规定进行签署和盖章。因此,谈判小组认定广祥公司未提供有效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资格性审查不通过,这一处理决定有事实依据,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了该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福建商学院作为被投诉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
- 提供明确的授权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供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有效授权书,确保授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加强培训和沟通: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采购规则和流程的理解和掌握,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及时解答疑问,避免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 强化审核和审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确保供应商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避免因审核不通过引发争议。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福建商学院可以提高采购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投诉的发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商学院马尾校区2023年修缮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24号)
一、项目编号:[350001]CCZB[TP]2023002
二、项目名称:福建商学院马尾校区2023年修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广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祥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西航路南段康德别墅A区(地号:70-650)
被投诉人1: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诚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B座6层
被投诉人2:福建商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祥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商学院委托被投诉人1承诚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商学院马尾校区2023年修缮项目(项目编号:[350001]CCZB[TP]202300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谈判小组认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签字属于无效授权书是错误的。此错误导致该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损害了该公司参与最终报价的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承诚招标公司接受福建商学院的委托,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于2023年4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广祥公司等提供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的单位负责人均未签字或盖章;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节竞争性谈判须知”中“14.2.1”和“14.5”的规定,未提供有效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故资格性审查不通过……福建永盛泰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投诉人广祥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承诚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承诚招标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广祥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广祥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2023年5月7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电子化形式进行,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关于电子竞争性谈判活动的专门规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确规定,电子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保持一致,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关于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专门规定,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格式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属于资格审查的范围及内容,该授权书应有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广祥公司的供应商代表不是单位负责人,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中《附件3-3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盖章,因此,谈判小组认定广祥公司未提供有效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资格性审查不通过,具有事实依据,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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