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汉江技师学院一标段设备设施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0月20日,由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湖北苏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湖北汉江技师学院一标段设备设施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无
- 项目名称:湖北汉江技师学院一标段设备设施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2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北苏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米芾路陆港保税物流中心
- 被投诉人: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A市民服务中心五楼516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湖北汉江技师学院一标段设备设施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0月20日向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质疑答复过于简单,没有对质疑的核心内容作出回复。
处理依据
经审查,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驳回了投诉。在针对质疑书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后,项目评审委员会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响应采购文件的情形,因此认为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被投诉人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驳回了投诉并认为质疑答复符合相关规定。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处理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点规避建议:
- 提供详尽、全面的质疑答复,对投诉人的核心内容进行回复,避免简单回复引发不满;
-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处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在评审过程中认真核实投诉事项,对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调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提供清晰的处理决定书,明确投诉人的申诉渠道和期限,确保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人的规避建议,希望能够对今后类似投诉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补充说明: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汉江技师学院一标段设备设施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湖北汉江技师学院一标段设备设施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苏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米芾路陆港保税物流中心
被投诉人: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A市民服务中心五楼516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湖北汉江技师学院一标段设备设施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过于简单,没有对质疑的核心内容作出回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予以驳回。关于提出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某些公司可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针对质疑书提出的事项进行了核实,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响应采购文件的情形,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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