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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辽宁沈阳皇姑区投诉处理案例:皇姑区应急管理局购买2022年防汛应急保障物资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2日 10:42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10日,由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皇姑区应急管理局购买2022年防汛应急保障物资的评分方案存在模糊表述,未明确判断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对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商务部分的评分提出质疑,认为业绩评分超过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微企业评分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要求暂停采购活动并修改评标办法。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2-210105-00071
  • 项目名称:皇姑区应急管理局购买2022年防汛应急保障物资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兴街60-1号A301室
  • 被投诉人1:辽宁朗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阳国际软件园内D09号楼413室
  • 被投诉人2: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
  • 地址:皇姑区文储街10号

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2年11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5日对评分方案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进行质疑。投诉人认为评分方案存在模糊表述,未明确判断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18日回复质疑,并在同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修改了被质疑的评分方案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的内容,并调整了评分分值。然而,于2022年11月28日,投诉人对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商务部分的"企业业绩"分值增加提出投诉,认为该修改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微企业评分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知第五条。投诉人要求暂停采购活动并修改评标办法。投诉于2022年12月1日被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受理。

处理依据

经我局调查,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我局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评分方案编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确保评分方案表述准确明确,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以避免引起歧义。
  2. 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评分标准,明确判断标准,确保评分过程公正合规。
  3. 在修改采购文件时,应仔细考虑各项分值的合理性,并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微企业评分分值。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皇姑区应急管理局购买2022年防汛应急保障物资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20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0105-00071

二、项目名称:皇姑区应急管理局购买2022年防汛应急保障物资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兴街60-1号A301室

被投诉人1:辽宁朗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阳国际软件园内D09号楼413室

被投诉人2: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皇姑区文储街10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2年11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5日进行质疑,质疑内容为第四章评分方案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未明确判断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18日进行了质疑回复,认定质疑成立,并于2022年11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修改了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案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被质疑有关内容,同时减少了技术部分评分分值,增加了商务部分分值。2022年11月28日,投诉人对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商务部分“企业业绩”分值增加提出投诉,认为更改后的业绩评分超过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微企业评分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请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评标办法。2022年12月1日,我局受理投诉人提出的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沈阳市皇姑区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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