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平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18日,由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涉及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平台采购项目的多个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未提供
- 项目名称: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平台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2栋5-6层(自贸区武汉片区)
- 被投诉人1: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
- 被投诉人2: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
- 相关供应商1:武汉中地云申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8号武汉大学科技园一号楼生产楼2层2-5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平台采购项目提出了以下投诉事项:
- 拟中标供应商提供的LED显示单元产品型号为"澄通CRTOP-F1.2",但该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于该型号产品的多项参数要求,投诉人称该产品为不存在的虚假应标产品或未经国家要求的强制性3C认证的无效产品。
- 拟中标供应商提供的4G布控球产品型号为"海康威视iDS-MCD202-ES",但根据投诉人查询海康威视官方渠道和第三方网络查询的介绍资料,该产品明显不符合"具有聚光灯和泛光,聚光灯5米处最大照度≥49001x,泛光灯5米处最大照度≥1201x"的要求。
- 拟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融合通信语音对讲支撑服务软件采用怀业HY-VS3100V0产品,但该产品不符合技术评分要求,且检测报告没有CMA标志,无法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 评审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不公正,出现多次中标单位所投产品明显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4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4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处理决定如下:
- 处理时间:2022年11月18日
- 处理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4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根据本案例暴露的问题,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可以考虑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确保对产品型号、参数等要求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避免模糊或有歧义的表述。
- 在评审过程中,确保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避免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 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认证和标志。
-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决策,确保投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可以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投诉案件中避免出现问题,提高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平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平台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2栋5-6层(自贸区武汉片区)
被投诉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2: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地址2: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
相关供应商1:武汉中地云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8号武汉大学科技园一号楼生产楼2层2-5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拟中标供应商第一项LED显示单元所投产品为“澄通CRTOP-F1.2”,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该产品的1.2、1.4、1.5、1.6、1.7等多项参数要求,“澄通CRTOP-F1.2”是一个不存在的虚假应标产品或者是一个无国家要求的强制性3C认证的无效产品;2.拟中标供应商第38项4G布控球提供的产品型号为“海康威视iDS-MCD202-ES”,通过查询海康威视官方渠道产品彩页以及第三方网络查询对该产品的介绍资料中,都明显不满足“具有聚光灯和泛光,聚光灯5米处最大照度≥49001x,泛光灯5米处最大照度≥1201x”;3.拟中标供应商第27项融合通信语音对讲支撑服务软件采用产品为怀业HY-VS3100V0,不满足技术评分要求,该产品检测报告并不具备CMA标志,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使用;4.评审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不公正,重复出现中标单位所投产品明显不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4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4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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