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山东省科技馆新馆—22巨幕影院设备及相关服务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山东省,涉及山东省科技馆新馆—22巨幕影院设备及相关服务项目。该投诉案件由中影华夏电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投诉人,向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和山东省科技馆作为被投诉人提起投诉。投诉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专家组评分不公平公正、评审专家非相关专业以及评标办法不科学、采购过程具有明显倾向性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102009511
- 项目名称:山东省科技馆新馆—22巨幕影院设备及相关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日期待补充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影华夏电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甲20号楼6层602、605、606A、607、608室
- 被投诉人:
- 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8层04单元
- 山东省科技馆
- 地址:济南市南门大街1号
- 相关供应商:爱麦克斯(上海)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因此向相关机关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
- 专家组评分不公平、不公正。
- 评审专家非相关专业人员。
- 评标办法不科学,采购过程具有明显倾向性。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认定,针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待补充处理结果的明细处理时间、处理人及处理结果。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建议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质疑,确保公开透明的采购过程。
- 建议组建评审专家组时,严格选择相关专业人员,并确保评分公平、公正。
- 建议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避免采购过程出现明显倾向性,以确保公平竞争。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省科技馆新馆—22巨幕影院设备及相关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09511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科技馆新馆—22巨幕影院设备及相关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中影华夏电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甲20号楼6层602、605、606A、607、608室
2.被投诉人: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山东省科技馆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8层04单元、济南市南门大街1号
3.相关供应商:爱麦克斯(上海)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2.专家组评分有失公平、公正。3.评审专家非相关专业。4.评标办法不科学,采购过程具有明显倾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一)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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