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西南宁投诉处理案例:全区检察机关三级内网及分支网线路资源租赁项目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在全区检察机关三级内网及分支网线路资源租赁项目采购中的问题进行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3-002029-KWZB
- 项目名称:全区检察机关三级内网及分支网线路资源租赁项目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8号
- 被投诉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
-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大厦D区五层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在该项目中的质疑答复不满,因此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了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实施保障分”设置不合理。
- 招标文件第四章“线路割接方案”设置不合理。
- 招标文件第四章“网络安全护网服务分”第四档规定不合理,要求护网团队人员资质过于严格。
- 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不清晰,更正公告未明确采购内容,涉嫌损害投标人利益。
- 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不明确,未进行量化,支付金额不明确,涉嫌设置障碍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认为以上问题存在,并对招标文件的设置和更正公告的发布提出质疑,认为这些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进行了处理,并依据以下依据作出决定:
- 处理依据:
-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应当驳回该投诉事项。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2、3、5成立,责令采购人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 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4。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对投诉事项做出了如下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2、3、5成立,责令采购人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招标文件的设计中,充分考虑各项实施保障措施的合理性,确保设置合理、明确,避免给投标人带来疑虑和质疑。
- 在制定线路割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和技术要求,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 在制定网络安全护网服务分的要求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资质要求,避免过高的门槛造成潜在供应商的排斥。
- 在制定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时,要确保要求的清晰度和明确度,避免给投标人造成困扰和损失。
- 在发布更正公告时,要确保更正的准确性和明确性,避免给投标人带来混淆和困扰。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项目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59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3-002029-KWZB
二、项目名称:全区检察机关三级内网及分支网线路资源租赁项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8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大厦D区五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实施保障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线路割接方案”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网络安全护网服务分”第四档规定“……护网团队至少有2人全部取得国家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安全运维或者应急服务方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信息技术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资格认定等认证的人员;护网团队具有丰富的党政机关的护网经验,提供有2019年以来至今参与党政机关组织的护网或网络安全攻防演练案例2个及以上”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不清晰,且更正公告未明确采购内容,涉嫌危害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正公告(二)第2章采购需求第3项规定“租赁满足本项目租用线路所需的线路两端局域网接入广域网的网元设备1项……满足相关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要求”,仅提到线路两端局域网接入广域网的网元设备、设备数量以及符合相关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要求三项功能,未明确网元设备具体名且及功能要求(局域网与广域网边界存在汇聚、转发、安全等多种网元设备,比如交换机、路由器、网关、防火墙等);其次,本项目未组织现场考察和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潜在供应商无法清楚了解采购人具体需求,导致不能准确选型、评估成本、匹配现网需求,这涉嫌设置障碍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不明确,未进行量化,支付金额不明确。采购需求序号6“系统集成服务”只明确并承担采购人当期过渡阶段(2021年2月1日至本项目所有线路迁移完成之日)的三级内网线路及2M电路租金,过渡阶段每月线路租金≤7万元,未明确给出具体金额,缺失该项实质性响应重要信息,导致供应商无法正确进行成本测算、评估报价等重要业务决策,采购人涉嫌设置障碍造成潜在中标人无法确定项目成本,损害投标人利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5成立,责令采购人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4。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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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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