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山东交通职业学院10KV电力增容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恩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交通职业学院以及相关供应商济南汉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10KV电力增容项目中的违规行为提出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11968、A包
- 项目名称:山东交通职业学院10KV电力增容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恩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源二路755号B栋105室
- 被投诉人:
- 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甲89号7号楼3-03
-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渤海路7369号
- 相关供应商:济南汉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在山东交通职业学院10KV电力增容项目中的违规行为提出了质疑,并向相关机关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设置有限制和歧视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 该项目的成交公示显示相关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投诉人两次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但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认定为编写失误,而未认定为提供虚假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 相关供应商的标书评审过程缺乏公平性和专业性,尤其是在土建工程量清单严重缺项的情况下仍然得分最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 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清和未见公示澄清的情况,但仍然得分最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 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不严谨之处,但仍然得分最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认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关于"质疑答复未认定虚假业绩"、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驳回了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关于"业绩造假"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2023年
处理人: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处理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被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制定招标文件时,确保资质条件的设置合理、公平,避免对其他供应商的歧视性限制。
- 在成交公示过程中,对相关供应商的业绩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可信,避免虚假业绩的出现。
- 在标书评审过程中,加强专业性和公平性,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避免偏颇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 在编写投标文件时,确保表达清晰明确,避免含义不清和需要澄清而未见澄清的情况。
- 在投标文件准备过程中,注重严谨性,避免出现不严谨的情况。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相关工作,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从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交通职业学院10KV电力增容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11968、A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交通职业学院10KV电力增容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恩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源二路755号B栋105室
2.被投诉人: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甲89号7号楼3-03、潍坊市渤海路7369号
3.相关供应商:济南汉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质条件明显有限制、歧视其他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2.该项目成交公示显示相关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的情况,投诉人两次对中标结果进行了质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认定为编写失误,未认定为提供虚假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对此投诉人认为质疑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认定为相关供应商在该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提供了虚假信息,有弄虚作假和业绩造假行为。3.对于相关供应商的标书评审过于松散,缺乏公平性、专业性。其中土建工程量清单严重缺项的情况下仍然得分最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该项目招标文件中3.2.1的要求,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4.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有含义不清之处且未见公示澄清相应内容,仍然得分最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5.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有不严谨之处,仍然得分最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关于“质疑答复未认定虚假业绩”的内容、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关于“业绩造假”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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