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中阳县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3月,由中阳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保定市明洁环卫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代理公司及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中阳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涉及废标理由、资格审查要求、参与供应商的违法记录、围标串标等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411292022ATP00005
- 项目名称:春节、元宵“两节”城区亮化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保定市明洁环卫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 地址: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石家庄村
- 被投诉人1:山西利鼎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太原市杏花林区解放路223号
- 被投诉人2:中阳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 地址:中阳县凤城北街122号
- 相关供应商:晓宇照明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 地址:高邮市送桥镇盘塘村郑庄组93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公司及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中阳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废标理由不充分,废标理由为未提供2021年度审计报告。
- 资格审查要求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排挤其他企业。
- 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晓宇照明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和扬州晋兴光电有限公司公布的企业邮箱、联系电话一致,涉嫌围标串标。
- 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晓宇照明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和扬州晋兴光电有限公司公布的监事为同一人,涉嫌围标串标。
中阳县财政局依法受理投诉,并组织专家和律师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
中阳县财政局根据处理依据,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投诉事项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对废标理由进行充分、明确的解释,确保废标理由合理合法。
-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公平对待各参与企业,避免排挤其他企业的情况发生。
- 在选择供应商时,严格审核其合法性和信誉记录,避免与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合作。
- 注意供应商之间的联系方式和监事情况,避免涉嫌围标串标的情况发生。
以上建议可供参考,希望能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案件中加强规避工作,确保公平、透明的采购过程。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中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财购决〔2022〕3号
一、项目编号:1411292022ATP00005
二、项目名称:春节、元宵“两节”城区亮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市明洁环卫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石家庄村
被投诉人1:山西利鼎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杏花林区解放路223号
被投诉人2:中阳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中阳县凤城北街122号
相关供应商:晓宇照明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地址:高邮市送桥镇盘塘村郑庄组9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公司及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废标理由不充分,废标理由为未提供2021年度审计报告;2、资格审查要求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排挤其他企业;3、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4、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晓宇照明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和扬州晋兴光电有
限公司公布的企业邮箱、联系电话一致,涉嫌围标串标;5、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晓宇照明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和扬州晋兴光电有限公司公布的监事为同一人,涉嫌围标串标。本局依法受理投诉,并组织专家和律师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
五、处理依据及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它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吕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阳县财政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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