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泉州投诉处理案例: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泽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01月24日,由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和福州科易软件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诚信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泉州市丰泽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采购项目编号:[350503]CXZB[GK]2021044
- 项目名称: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泽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1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1(牵头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广电公司)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东星后园广电网络大楼
- 投诉人2(成员方):福州科易软件有限公司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1号楼16层
- 被投诉人:福建诚信招标有限公司(诚信公司)
- 地址:泉州市通港西街仁建产园中渌大厦二楼
- 相关供应商:福建数字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台公司)
-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霞美社区霞贤路300号软件园研发3#楼1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被投诉人诚信公司组织的"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泽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503]CXZB[GK]2021044)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兰台公司提供的档案管理员证书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11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2月3日发布结果公告。截止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已开始履行。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兰台公司提供的档案管理员证明材料符合评审要求。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兰台公司投标时所提供的证书与原件相符,证书数量未达评审要求。评审委员会错误地将该项得分纠正为0分,但兰台公司原评审得分经修正后未影响总得分排名,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维持原评审中标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投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主张兰台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由于投诉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投诉事项,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对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行为将另行处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诚信公司应注重以下几点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避免出现虚假材料的情况。
- 严格执行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透明,避免评审错误导致的投诉。
- 提供明确的投诉处理规定和流程,确保投诉人能够合理表达意见并及时得到处理。
- 加强沟通与解释,及时回应投诉人的质疑,积极解决问题,避免投诉升级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减少错误和疏漏的发生。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希望对被投诉人诚信公司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泉丰政财〔2022〕7号)
一、采购项目编号:[350503]CXZB[GK]2021044
二、项目名称: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泽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牵头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东星后园广电网络大楼
投诉人2(成员方):福州科易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1号楼16层
被投诉人:福建诚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
地址:泉州市通港西街仁建产园中渌大厦二楼
相关供应商:福建数字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台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霞美社区霞贤路300号软件园研发3#楼1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被投诉人诚信公司组织的“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泽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503]CXZB[GK]2021044)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兰台公司提供的档案管理员证书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11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2月3日发布结果公告。截止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已开始履行。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兰台公司提供的档案管理员证明材料符合评审要求。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兰台公司投标时所提供的证书与原件相符,证书数量未达评审要求,因评审委员会错误,该项得分纠正为0分。兰台公司原评审得分经修正后未影响总得分排名,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维持原评审中标结果。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主张兰台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否则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提供相关的证据子以证明。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能认定为虚假证明材料。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对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行为另行处理。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
202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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