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2年盈江县边境小康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28日,由盈江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盈江中铭拍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投诉内容为盈江县边境小康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以及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YJZMPM-2022-014
- 项目名称:盈江县边境小康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市辖区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 被投诉人1: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贺相路2号
- 被投诉人2:盈江中铭拍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盈江县平原镇贺相路2号(盈江县胜景投资有限公司2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10月09日对盈江中铭拍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0月25日向盈江县财政局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包括:
- 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涉嫌规避财政部门监管。
处理依据
盈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法规股根据投诉人和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并形成以下处理意见:
对投诉事项1的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细化和量化,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根据调查结果,招标文件没有违反评审因素设置及分值设置相关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因此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对投诉事项2的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质疑答复应包括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根据调查结果,质疑回复函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因此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及调查结果,盈江县财政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对投诉事项1,根据查清的事实,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 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不规范问题限期整改。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认定成立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况下,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并进行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
- 在回复质疑时,要遵循《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包括明确质疑事项、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方依法投诉的权利等。确保质疑答复函的内容规范,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引发投诉和监管问题。
以上是针对2022年盈江县边境小康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投诉处理的案例分析及处理建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盈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第1号
一、项目编号:YJZMPM-2022-014
二、项目名称:盈江县边境小康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
采购日期:2022-09-28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市辖区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贺相路2号
被投诉人2:盈江中铭拍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盈江县平原镇贺相路2号(盈江县胜景投资有限公司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10月09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盈江中铭拍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主要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涉嫌规避财政部门监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盈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法规股根据投诉人及代理机构提供的质疑函、质疑答复书、投诉书、投诉答复书、项目招标文件等材料进行认真调查,形成以下意见:
(一)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招标文件没有违反评审因素设置及分值设置相关规定并进行细化、量化,据此判定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的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回复函中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据此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四、处理决定
1、根据查清的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不规范问题限期整改。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认定成立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盈江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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