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喷雾抑尘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3月,由沁源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和山西龙泽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涉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违规操作、磋商文件设置不合理的供货期限制、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付款方式不明确、符合性审查标准违规等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404312022ACS00006
- 项目名称: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喷雾抑尘车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 被投诉人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 地址:沁源县沁河镇胜利北路566号
- 被投诉人二:山西龙泽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治市潞阳门南路77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该项目提出多项投诉事项:
- 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涉嫌违规操作。
- 磋商文件设置的供货期过短,限制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参与。
- 磋商文件中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违反了国家法律要求。
- 磋商文件中评分标准要求同类项目业绩,表达不明确,不利于投标人正确应标。
- 磋商文件中付款方式不明确,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 磋商文件将响应文件格式作为符合性审查标准,违反了相关规定。
- 磋商文件中的磋商保证金交纳要求违反了相关规定。
- 磋商文件中对政策文件的认定标准有误,引用了已废止的法规,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
- 磋商文件中对投标人自身的生产实力进行对比不合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依据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和实名举报材料,经审查发现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驳回了投诉人的请求。对于投诉事项3-9,磋商文件存在一些瑕疵,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并在完善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已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了项目延期公告。
处理结果
沁源县财政局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处理决定:
-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和2,因缺乏事实依据。
- 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并完善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该案件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可以采取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
-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确保操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避免违规行为的出现。
- 在设置磋商文件中的供货期限时,合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并与潜在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避免限制其他供应商的参与。
- 在制定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时,应细化、量化,并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避免给评标委员会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 确保磋商文件中的评审因素表达明确,有利于投标人正确理解和应标。
- 在磋商文件中明确付款方式,并符合现行法律规定,避免使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遵守相关规定,不将响应文件格式作为符合性审查的标准。
-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磋商保证金的交纳要求。
- 在磋商文件中准确引用政策文件,并对标准进行正确解读,避免对政策文件的曲解和引用已废止的法规。
- 在评分标准中,对投标人自身的生产实力进行合理比较,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的投诉案件中规避问题,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沁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沁财资诉决〔2022〕1号
一、项目编号:1404312022ACS00006
二、项目名称: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喷雾抑尘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地址:沁源县沁河镇胜利北路566号
被投诉人二:山西龙泽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治市潞阳门南路7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为:
1.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涉嫌违规操作;
2.磋商文件设置供货期过短,属于以不合理的规定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3.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多处未细化、量化,设置大量区间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了国家法律要求;
4.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要求同类项目业绩,评审因素表达不明确,不利于投标人正确应标;
5.磋商文件付款方式不明确,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将响应文件格式作为符合性审查标准,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规定;
7.磋商文件设置的磋商保证金的交纳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8.磋商文件中出现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认定标准有误,是对政策文件的曲解,并且引用已废止的法规,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
9.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对投标人自身的生产实力进行对比不合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3月13日,山西龙泽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经与我局收到的署名为庞女士的实名举报材料比对,内容一致,视为同一投诉人。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投诉事项3-9部分内容或言语表述方面有瑕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鉴于该项目磋商文件部分存在瑕疵,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待完善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已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项目延期公告。
六、其他事宜
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源县人民政府或长治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沁源县财政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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