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太原市标准化考场升级改造(三年规划第二年)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3月1日,由太原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鞍山市鞍防忠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太原市标准化考场升级改造项目的招标采购过程。被投诉人一为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被投诉人二为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供应商为山西静态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401992021AGK00368
- 项目名称: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太原市标准化考场升级改造(三年规划第二年)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名称:鞍山市鞍防忠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栋7层
- 被投诉人一: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南二条
- 被投诉人二: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 相关供应商:山西静态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地址:山西省示范区新化路8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太原市标准化考场升级改造项目的招标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因此向太原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中标产品"SIP路由分发转发服务器"的多项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应标,损害了投诉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中标产品"SIP路由分发转发服务器"和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 本次中标结果存在不合理,要求公示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明细。
- 中标产品高清摄像机JY-IPC-DW-F1和16路NVR存储流媒体服务器JY-XCFC-IP-F7(A型)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35114-2017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
- 中标产品SIP路由分发转发服务器JY-GLFQ-01和16路NVR存储流媒体服务器JY-XCFC-IP-F7(A型)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经太原市财政局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并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最终对投诉事项1、2、3、4、5做出了驳回投诉的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太原市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太原市财政局的决定,投诉事项1、2、3、4、5被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严格按照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验收程序,确保中标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 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技术和资质。
- 在招标过程中,公示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明细,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 在选择产品时,要对产品的质量和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 提高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明确性,避免对技术参数等重要内容模糊或不明确的描述。
以上建议可供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考,以提升招标采购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规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太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并财购诉决〔2022〕6号
一、项目编号
1401992021AGK00368
二、项目名称
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太原市标准化考场升级改造(三年规划第二年)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名称:鞍山市鞍防忠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栋7层
被投诉人一: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南二条
被投诉人二: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相关供应商:山西静态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示范区新化路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中标产品“SIP路由分发转发服务器”多项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不符。中标人涉嫌虚假应标,严重损害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中标产品“SIP路由分发转发服务器”和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不符。3.本次中标结果存在不合理,要求公示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明细。4.中标产品高清摄像机JY-IPC-DW-F1和16路NVR存储流媒体服务器JY-XCFC-IP-F7(A型)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35114-2017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5.中标产品SIP路由分发转发服务器JY-GLFQ-01和16路NVR存储流媒体服务器JY-XCFC-IP-F7(A型)以虚假应标。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
1.建议采购人按照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好验收程序,投诉人亦可继续对该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太原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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