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标识牌采购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西中质信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标识牌采购服务项目,投诉人对山西大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同时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成交供应商存在故意围标的行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该项目的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到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磋商活动。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401992021CCS00284
- 项目名称: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标识牌采购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西中质信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太原高新区高新街17号1-3层
- 被投诉人一:山西大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19号公园时代城小区3号地1-A号楼1单元1202室
- 被投诉人二: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39号
- 相关供应商:太原意瑞祥科贸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7号邮电大厦1088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对山西大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 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成交供应商存在故意围标的行为。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经监督检查发现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到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该项目的磋商活动。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鉴于该项目的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到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该项目的磋商活动,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待完善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待完善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制定明确的采购规则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 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提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诚信意识,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 完善项目文件,确保其合规性和准确性,以保证供应商的参与权益。
- 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优先选择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太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并财购诉决〔2022〕1号
一、项目编号
1401992021CCS00284
二、项目名称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标识牌采购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名称:山西中质信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高新区高新街17号1-3层
被投诉人一:山西大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19号公园时代城小区3号地1-A号楼1单元1202室
被投诉人二: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39号
相关供应商:太原意瑞祥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7号邮电大厦108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投诉人对山西大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2.投诉人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成交供应商存在故意围标的行为。我局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经监督检查发现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到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该项目的磋商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鉴于该项目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到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该项目的磋商活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待完善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太原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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