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所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三医联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事项包括质疑答复关于价格分的回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审因素没有做到与采购需求、商务条件相对应,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QFG799
- 项目名称: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所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
- 处理日期:待补充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三医联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11号2层2-270号
- 被投诉人1: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住所:太原市望景路5号
- 被投诉人2: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1、质疑答复关于价格分的回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审因素没有做到与采购需求、商务条件相对应,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2不成立,投诉被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回复质疑时,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确保答复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 在审查过程中,与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相对应,确保审因素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 采购代理机构在回复中应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其回复的合理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太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并财购诉决〔2022〕7号
一、项目编号:
2021QFG799
二、项目名称: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所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三医联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11号2层2-270号
被投诉人1: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太原市望景路5号
被投诉人2: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质疑答复关于价格分的回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审因素没有做到与采购需求、商务条件相对应,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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