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海渤恒竞谈(服务)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23日,由青海渤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2022年青海绿色有机农机产品北京展销会暨乡村振兴农畜产品(北京馆)开馆活动项目【青海渤恒竞谈(服务)2022-015】的成交结果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青海渤恒竞谈(服务)2022-015
- 项目名称:2022年青海绿色有机农机产品北京展销会暨乡村振兴农畜产品(北京馆)开馆活动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珠海区工业大道855号218房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邹雪峰
- 联系电话:13434235356
- 被投诉人:青海渤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9号14号1151室
- 联系人:赵先生
- 联系电话:0971-5208477
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2022年青海绿色有机农机产品北京展销会暨乡村振兴农畜产品(北京馆)开馆活动项目【青海渤恒竞谈(服务)2022-015】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渤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后,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要求被投诉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
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两个事项:
-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其他投标单位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而采购代理机构仍然接收这些投标单位的文件,并正常开启了本项目的开标活动。
-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谈判应该是随机抽取,但最终报价必须是统一递交,而被投诉人未统一收集最终报价导致投诉人的最终报价被泄漏。
处理依据
经核实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 投诉事项1:根据调取的被投诉人开评标室监控视频和相关资料,确认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响应文件均在2022年9月20日13:30之前递交,并不存在“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被投诉人仍然接收相关投标单位的投标响应文件”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 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最终报价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统一递交。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果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应予以驳回。基于此,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并建议代理机构加强业务学习,规范开评标程序。
处理结果
根据本机关的处理决定,投诉事项被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情况,建议被投诉人加强以下方面的注意和改进措施:
- 对于开标活动,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进行,不接收规定时间后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确保公平公正。
- 对于谈判项目的最终报价,建议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所有投标人的最终报价统一递交,避免信息泄漏和不公平竞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投诉的可能性,同时增强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信任和参与度。被投诉人应认真落实这些建议,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以上为针对该投诉案例的处理结果和建议,希望能对相关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提供参考和指导。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玉树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玉财综字〔2022〕1196号
一、项目编号:青海渤恒竞谈(服务)2022-015)
二、项目名称:2022年青海绿色有机农机产品北京展销会暨乡村振兴农畜产品(北京馆)开馆活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海区工业大道855号218房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邹雪峰
联系电话:13434235356
被投诉人:青海渤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9号14号1151室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971-5208477
2022年9月23日,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2年青海绿色有机农机产品北京展销会暨乡村振兴农畜产品(北京馆)开馆活动项目【青海渤恒竞谈(服务)2022-015】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渤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10月10日,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其他投标单位于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递交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仍然接收相关投标单位的投标响应文件,并正常开启本项目的开标活动。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谈判是可以随机抽取,但最终报价必须是统一递交,被投诉人未统一收集最终报价导致投诉人最终报价被泄漏。
五、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1:经核实,并调取被投诉人开评标室监控视频,接收投标单位的投标响应文件均在2022年9月20日13:30之前,不存在“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被投诉人仍然接收相关投标单位的投标响应文件”。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实,本项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未明文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最终报价必须统一递交。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代理机构应加强业务学习,规范开评标程序。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树州人民政府或青海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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