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该投诉案例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项目编号为DJGK-2021-132的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JGK-2021-132
- 项目名称: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A座22F
- 被投诉人1: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开发区高新路雁栖园3幢
- 被投诉人2: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号
- 相关供应商:甘肃绿投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13层1303-10室
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5日,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项目编号:DJGK-2021-132)第二包采购文件提起投诉。甘肃省财政厅依法受理了该投诉。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如下:
- 投诉事项1-14涉及部分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且被投诉人未正面答复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经专家论证认为,投诉所涉产品技术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并且被投诉人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内容进行了答复,符合相关规定。
- 投诉事项15涉及第二包核心产品技术参数要求的修改。经专家论证认为,第二包核心产品技术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对于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投标无效的规定并无不当。
- 投诉事项16涉及第二包评标办法中的产品保证要求。经核查,评标办法中的产品保证并非资格要求,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处理结果
经综合考虑,甘肃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准备采购文件时,确保技术参数不具有排他性,避免给投诉人提供理由。
- 对于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及时进行积极回应和解释,确保合理的沟通和理解。
- 在评标办法中明确产品保证的要求,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避免给供应商带来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印象。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更好地处理和规避问题。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对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第二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1)5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项目编号:DJGK-2021-132)第二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
项目编号:DJGK-2021-132
项目预算:7317万元(二包:4776万元)
投诉人: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A座22F
被投诉人1: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开发区高新路雁栖园3幢
被投诉人2: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绿投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13层1303-10室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5日,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项目编号:DJGK-2021-132〕第二包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14:“闭路涡动协方差传感器”、“数据采集与远程传输单元(与闭路涡动协方差传感器配套使用)”、“▲称重式雨雪量传感器”、“四分量辐射传感器”、“日照时数传感器”、“土壤温湿盐三参数传感器”、“土壤水势传感器”的部分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另被投诉人未正面答复投诉人的质疑事项。
2021年12月3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结合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支撑资料,满足投诉所涉技术参数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产品有三家以上。故投诉所涉产品技术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另被投诉人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投诉人的质疑内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15:“符合性审查”规定,供应商所投第二包核心产品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投标无效,但第二包核心产品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应删除前述要求。
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结合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支撑资料,满足第二包核心产品技术参数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产品有三家以上。故第二包核心产品技术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关于供应商所投第二包核心产品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时投标无效的规定并无不当。
投诉事项16:“第二包评标办法”中“产品保证”的内容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核查,“第二包评标办法”中“产品保证”的内容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评审因素,而并非资格要求,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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