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哈尔滨投诉处理案例:印刷品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5月23日,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哈尔滨月名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黑龙江工业学院2023年度印刷品采购项目的投诉事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30001〕GJGCCG〔TP〕20230007
- 项目名称:黑龙江工业学院2023年度印刷品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哈尔滨月名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6号赫时大厦1407
- 被投诉人1:黑龙江工业学院
-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99号
-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京宏名苑东门22号门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哈尔滨月名科技有限公司针对黑龙江工业学院2023年度印刷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GJGCCG〔TP〕20230007)(包2)提出投诉。投诉主要内容如下:
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拟定成交人(鸡西市鸡冠区东方广告装饰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填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也并没有“印刷业”行业,也并无此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故为无效投标。
处理依据
经调查核实,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证明文件。成交供应商(鸡西市鸡冠区东方广告装饰部)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属于“印刷业”行业,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不一致,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划型标准。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按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成交供应商(鸡西市鸡冠区东方广告装饰部)的响应文件属于无效响应。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定,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应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保拟定成交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要求。
-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准确填写所属行业,避免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
- 加强对投标单位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审核,确保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项目中的参考,以提高招标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工业学院2023年度印刷品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44号
投诉人:哈尔滨月名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6号赫时大厦1407
被投诉人1:黑龙江工业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99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京宏名苑东门22号门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工业学院2023年度印刷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GJGCCG〔TP〕20230007)(包2)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拟定成交人(鸡西市鸡冠区东方广告装饰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填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也并没有“印刷业”行业,也并无此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故为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证明文件。成交供应商(鸡西市鸡冠区东方广告装饰部)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属于“印刷业”行业,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不一致,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划型标准。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按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成交供应商(鸡西市鸡冠区东方广告装饰部)的响应文件属于无效响应。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定,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应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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