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长春市吉林省肝胆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6日,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吉林省具比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吉林省肝胆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肝病治疗仪)。被投诉人包括吉林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吉林省肝胆病医院。投诉人质疑该项目存在高价成交和评审过程不公正的情况,请求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2-10-16662
- 项目名称:吉林省肝胆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肝病治疗仪)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吉林省具比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学府街栖乐荟A座1804
- 被投诉人1:吉林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荣馨路吉林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2:吉林省肝胆病医院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218号
- 相关供应商:辽宁福瑞燊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中海和悦府二期118-20号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0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关于成交价格: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存在高价成交的情况,成交供应商福瑞燊公司报价187.46万元人民币,投诉人报价84.5万元人民币,双方价差达到102.96万元人民币,存在高价成交的情形。
- 关于评审过程: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的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的情况,磋商文件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存在倾向性。
- 关于质疑答复: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回复不予公开具体的评分细节不合理,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主观分过多,可操作空间巨大。
投诉人请求采购管理部门审查评审过程监控视频、音频及成交公司响应文件评分细节,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公布投诉人磋商文件评分细节,并建议顺延下一中标人或作废该项目,以防止国家资金流失。
处理依据
经调查和审查,查阅了相关资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得出以下处理依据和结果:
-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审查结果,项目价格按磋商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计算,采用综合评分法,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专家论证和审查结果,没有证据证明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没有证据证明质疑答复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评审过程不存在倾向性,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设置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不符合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依法驳回。
综上,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可以考虑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价格计算,确保透明公正的采购过程。
- 设立独立的评审机构,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定期培训评审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评审能力,避免主观偏差。
- 对质疑事项及时回复,并公开透明地提供评分细节,以增强信任度。
- 定期审查和完善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确保评分标准合理、公正,并减少主观分的设置。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增强各方对采购结果的信任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吉林省肝胆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肝病治疗仪)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303)
一、项目编号:JM-2022-10-16662
二、项目名称:吉林省肝胆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肝病治疗仪)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具比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学府街栖乐荟A座1804
被投诉人1:吉林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荣馨路吉林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2:吉林省肝胆病医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218号
相关供应商:辽宁福瑞燊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中海和悦府二期118-20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0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关于成交价格,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存在高价成交的情形,存在腐败嫌疑,成交供应商辽宁福瑞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福瑞燊公司”)报价187.46万元人民币,投诉人报价84.5万元人民币,双方价差达到102.96万元人民币,本项目共采购13台肝病治疗仪,福瑞燊公司平均每台设备报价比投诉人高7.92万元人民币,本项目存在高价成交的情形。
2、关于评审过程,投诉人认为,其积极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产品性能优于成交产品却没有得到公正判断,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的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的情形,磋商文件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存在倾向性。2023/2/7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303)www.ccgp-ilin.gov.cn/jilinCategory20/ZcyAnnouncement7/27817087.html2/3
3、关于质疑答复,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回复不予公开具体的评分细节不合理,评审过程具有倾向性,另,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主观分过多,可操作空间巨大。
投诉请求:请求采购管理部门审查评审过程监控视频、音频及成交公司响应文件评分细节,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公布投诉人磋商文件评分细节。
为防止国家资金流失,投诉人建议此项目顺延下一中标人或作废。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磋商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投诉人和福瑞燊公司的响应文件,调阅了评审报告、监控视频等有关资料,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现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价格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计算,且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低价不一定成交,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专家论证及审查结果,没有证据证明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磋商文件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存在倾向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没有证据证明质疑答复有关内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评审过程存在倾向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设置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因此,该投诉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2023/2/7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303)www.ccgp-jilin.gov.cn/jilinCategory20/ZcyAnnouncement7/27817087.html3/3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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