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省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项目编号:DJGK-2021-132)第二包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JGK-2021-132
- 项目名称: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省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533号
- 被投诉人1: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开发区高新路雁栖园3幢
- 被投诉人2: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号
- 相关供应商:甘肃绿投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13层1303-10室
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对"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项目编号:DJGK-2021-132)第二包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起投诉,甘肃省财政厅依法受理了该投诉。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1-2:投诉人对"第二包评标办法"中的"业绩"、"售后服务承诺函"、"技术参数的响应"以及全部主观评分项存在扣分的行为提出质疑。经核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的各评分项不存在不公正评标的行为。
投诉事项3:投诉人要求知道其得分明细,代理机构在答复中未正面回复该问题。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已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诉人告知了其评审得分与排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4: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存在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专利产品、方案评审标准未具体量化、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行业类型等问题提出质疑。经核查,投诉人未在投诉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疑,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甘肃省财政厅驳回了甘肃省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
如果对此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应该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编写采购文件时,确保技术参数不指向特定专利产品,避免对特定供应商有利或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 方案评审标准应具体量化,明确评分细则,避免评标过程中的主观性。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行业类型,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对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第二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1)5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项目编号:DJGK-2021-132)第二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
项目编号:DJGK-2021-132
项目预算:7317万元(二包:4776万元)
投诉人:甘肃省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533号
被投诉人1: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开发区高新路雁栖园3幢
被投诉人2: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绿投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13层1303-10室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对“甘肃省国家公园监测中心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生态系统定位监测体系项目”〔项目编号:DJGK-2021-132〕第二包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投诉人“第二包评标办法”中“业绩”、“售后服务承诺函”、“技术参数的响应”、全部主观评分项不应存在扣分。
2021年11月25日,我机关组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的打分项进行了核对。经核查,根据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及我机关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核查情况,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的各评分项存在不公正评标的行为。
投诉事项3:投诉人请求告知其得分明细,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未正面回复该问题。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且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内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存在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专利产品、方案评审标准未具体量化、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行业类型等问题。
经核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4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省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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