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华寰军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30日,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华寰军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涉及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数字集群对讲设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79253)的多项事项。投诉内容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等。本案的审查已经终结。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201202179253
- 项目名称: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数字集群对讲设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5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华寰军通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14号1幢8楼16号
- 被投诉人1: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中路1号
- 被投诉人2: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
基本情况
四川华寰军通科技有限公司对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数字集群对讲设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并已于2022年1月30日完成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能力"条款对本地中小企业和外地投标人设置了障碍,限制了他们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属于歧视性条款。
-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ITSS服务项目经理证书,但这与项目特点和需求不相适应,增加了企业负担。
-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的"警用数字集群(PDT)通信系统基站1"的防雷与接地要求与其他相关规定不相适应,造成实质性要求冲突。
-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明细表中的履约能力评分因素有关合同清单要求的不一致,属于使用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
-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限制了投标产品的选择。
-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中的履约能力评分因素与需求论证报告内容不一致,不符合相关要求,需求论证征求社会意见形同虚设。
截至2022年2月15日,涉案项目尚未开标评审。
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6,经审查发现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本机关驳回了投诉事项1-6。
处理日期:2022年5月11日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
- 招标文件设计时应避免设置歧视性条款,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不给本地中小企业和外地投标人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 商务条件的设定应与项目特点和需求相适应,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 在招标文件中,各项要求应相互协调一致,避免实质性要求之间的冲突,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 在评分明细表中,应避免使用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确保评分标准的公平和客观性。
- 在品牌选择方面,应允许投标产品的多样性,避免限制投标产品的品牌范围,提高竞争度。
- 在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方面,应确保信息的一致性,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确保公正和透明。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注意:本文为互联网营销专家根据用户提供的内容生成的文案,其中的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75号)
一、项目编号:510201202179253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数字集群对讲设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华寰军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14号1幢8楼16号
被投诉人1: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中路1号
被投诉人2: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华寰军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数字集群对讲设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217925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61页综合评分明细表“售后服务能力”为四川本地大型企业提供了投标、施工等便利条件,为中小企业投标设置了障碍,限制本地中小企业及外地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61页综合评分明细表“投标人、投标产品、生产厂商实力”要求提供ITSS服务项目经理证书,属于设定与项目特点和需求不相适应的商务条件,增加了企业负担。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49页的第9项“警用数字集群(PDT)通信系统基站1”实质性要求“防雷与接地应满足GB50689-2011相关规定。(提供检测报告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彩页作为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章)”。防雷接地作为实质性要求,与招标文件第8页第22条及第52页第1条要求不相适应。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不准分包,但未要求投标人需具有四川省住建厅颁发的特种资质(防雷)证书。招标文件前后实质性要求冲突。
投诉事项4:原招标文件第60页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第3条:“合同清单需包含此次投标产品(警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手持台),否则不得分”现已更正为“合同清单需包含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手持台,否则不得分”属于使用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61页评分明细表“投标人、投标产品、生产厂商实力”要求:同一品牌。此要求变相限制了投标产品的品牌。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60页评分明细表中的“履约能力”评分因素与2021年9月2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需求论证报告内容不一致,不符合财库〔2016〕205号文件、川财采〔2015〕32号文件《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要求,需求论证征求社会意见形同虚设,属于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数字集群对讲设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79253)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1月19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涉案项目更正公告,更正招标文件部分评分办法。截至2022年2月15日,涉案项目尚未开标、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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