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建筑实体实训室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西安汇天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建筑实体实训室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zfcg03367
- 项目名称: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建筑实体实训室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西安汇天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二路12号协同大厦1D301号-0458
- 被投诉人: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开发区高新路雁栖园3幢
- 相关供应商:兰州和壹工程项目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街道兰州工业学院四号楼A205室
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9日,西安汇天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建筑实体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3367)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投诉,甘肃省财政厅依法予以受理。
处理依据
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中标供应商需具备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凭证。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兰州和壹工程项目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度各月销售额、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符合依法免税的投标人条件,满足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评标演示环节中,投诉人进行了功能演示,并根据评标办法的要求对其演示结果给予扣分,评标委员会不存在对投诉人评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4名评审专家组成,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已依法公布。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甘肃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西安汇天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投诉人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缴纳税收的要求,并要求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凭证。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公正、公平地评分,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符合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应依法公布,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旨在加强规范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有效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对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建筑实体实训室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1)5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建筑实体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336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建筑实体实训室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1zfcg03367
投诉人:西安汇天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二路12号协同大厦1D301号-0458
被投诉人: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开发区高新路雁栖
园3幢
相关供应商:兰州和壹工程项目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街道兰州工业学院
四号楼A205室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9日,西安汇天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建筑实体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3367〕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一、总则”第4.1.4条规定:“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向我机关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结果查询材料显示,中标供应商兰州和壹工程项目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度各月销售额、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依法免税的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投诉事项2:在评标演示环节,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经核查该项目评标活动的录音录像,在评标演示环节,投诉人进行了20分钟的功能演示,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演示不成功的参数给予了相应扣分,满足“评标办法”中“演示”的要求,不存在对投诉人评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中业主代表的有效性、合法性存在问题。
经核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4名评审专家组成,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且该项目中标公告依法公布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西安汇天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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