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4日大连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B包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4日,由大连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君赢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大连天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涉及到的相关供应商为长春市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人质疑长春市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怀疑其提供虚假文件并虚假中标。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THCG20-15
- 项目名称:大连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B包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君赢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45号1103室
- 被投诉人:大连天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芳泽园20-4号
-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五洲国际广场一期B座1434号房
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君赢商贸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大连天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因此向大连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具体投诉事项为长春市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部分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文件并虚假中标。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沈阳君赢商贸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市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的部分投诉。然而,由于招标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重大缺陷,引发歧义,无法判断投诉事项的第三部分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决定撤销采购人与中标人已签订的合同,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由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设置存在不完整、不细化问题,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要求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报告整改情况。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大连市财政局驳回了沈阳君赢商贸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市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的部分投诉。然而,由于招标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重大缺陷,引发歧义,无法判断投诉事项的第三部分是否成立。
针对招标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相关法规,大连市财政局决定撤销采购人与中标人已签订的合同,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同时,由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设置存在问题,大连市财政局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要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招标文件准备阶段,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招标文件,确保其合规性和清晰度,避免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重大缺陷和歧义。
- 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设置完整、细化的评标标准,明确技术指标和要求,确保公平公正的评标结果。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确保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防止虚假中标和提供虚假文件的情况发生。
这些建议将有助于被投诉人在类似的项目中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并提升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大财采诉[2022]1号)
一、项目编号:THCG20-15
二、项目名称:大连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B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君赢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45号1103室
被投诉人:大连天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芳泽园20-4号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五洲国际广场一期B座1434号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其具体投诉事项简述如下:长春市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部分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所要求的标注“★”号“#”号和非“★”“#”号的技术要求,质疑该公司提供虚假文件,即虚假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沈阳君赢商贸有限公司上述部分投诉;因招标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重大缺陷,引发歧义,无法判断投诉事项第三部分是否成立。
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撤销采购人与中标人已签订的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设置存在不完整、不细化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报告整改情况。
大连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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