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3日沈阳投诉处理案例:瓦房店市英语听力口语测试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3日,由瓦房店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东大天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瓦房店市英语听力口语测试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LHZX-20211118
- 项目名称:瓦房店市英语听力口语测试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东大天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2号
- 被投诉人1:瓦房店市教育局,地址:瓦房店市大宽街3段75号
- 被投诉人2:大连蓝海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89号九帮大厦2207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瓦房店市英语听力口语测试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并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答复表示不满意,因此向瓦房店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投诉人指出质疑回复函中出现了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新高考”字样,认为存在不同厂商提供不同项目信息的问题,违反了《中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诉人要求澄清项目需求信息的准确性。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商务评分中关于业绩要求的得分过高,且限定了业绩提供的时间范围,违反了《中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采购人在回复函中未能完全正面回复质疑表示不满,认为评审分值差距过大且解释含糊不清,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对待,违反了《中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投诉人的请求如下:
- 暂停项目采购活动,重新组织专家认证,明确项目需求。
- 调整商务评分中的业绩分值和要求。
- 调整技术评分中的分值并做出细化阐述。
处理依据
经本局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招标文件以及被投诉人的质疑投诉说明等材料,得出以下审查情况:
- 该项目是为瓦房店市中考服务的英语听力口语测试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质疑回复中的“新高考”字样是根据相关文件编制采购需求,不存在不同厂商提供不同项目信息或信息不明确的问题。
- 评审标准中关于综合实力的业绩评审因素并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业绩,业绩提供年限要求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服务保障措施需要阐述科学、合理、售后服务系统完善、针对性强等方面,作为评审因素并不存在不合理条件或歧视待遇,但评审分值差距较大,应适当调减对应分值。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 驳回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
- 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适当调减评审因素中的“服务保障措施”对应分值。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或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人:瓦房店市财政局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3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建议:
- 准确明确项目需求信息,确保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与实际需求一致,避免信息不明确或自相矛盾的情况出现。
- 在评审标准中合理设定各项评审因素的分值,并避免某一评审因素的得分过高导致不公平对待其他供应商。
- 在回复投诉时,应积极正面地回应质疑,对于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明确回答,避免解释含糊不清或未能完全回应的情况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透明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瓦房店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瓦财采诉〔2022〕1号)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沈阳东大天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2号
被投诉人1:瓦房店市教育局
地址:瓦房店市大宽街3段75号
被投诉人2:大连蓝海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89号九帮大厦2207室
二、投诉项目
项目名称:瓦房店市英语听力口语测试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LHZX-20211118
三、投诉内容及请求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作出的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次质疑回复函中出现了“新高考”等字样,而参数中则是表明为了“大连市中考”,是否存在对不同厂商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如不是,为何出现自相矛盾的说法?明显违背了《中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一项规定。对于采购人的回复,我方认为:出现了信息不明确的错误,我方收到的项目信息是否属实?标书中不存在的新高考为何出现在质疑回复函中?
投诉事项2:本项目商务评分中业绩要求所得分值太高,业绩只是其中一种体现,但得分比重过高,占总分数过大,并且还注明(2019年1月1日至今)。违反了《中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
投诉事项3:采购人在回复函中尚未完全正面回复我方质疑,对“充分满足需求、满足需求和基本满足需求的解释模糊不清”未进行正面回复,分值差距过大且含糊不清,是对其他供应商的不公平对待。违反了《中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投诉请求:
请求1:暂停项目采购活动,重新组织专家认证,明确项目是“顺利开展对瓦房店市新高考推进工作”还是“支持未来大连中考英语听力口语考试”为相关采购需求。
请求2:调整商务评分中业绩分值,取得“2019年至今”的限制,同时将类似业绩项目数量降低为“3个”。
请求3:调整技术评分中要求的分会并做出相应细化阐述。如将分数调整为“能够充分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得6分)”,“能够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得4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
四、审查情况
受理投诉后,本局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被投诉人的质疑投诉说明等有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本项目为英语听力口语测试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主要为瓦房店市中考服务,质疑回复中“新高考”字样只是因为采购人参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编制采购需求,不存在对不同厂商提供不同项目信息、信息不明确等问题。所有供应商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报名下载均为相同的招标文件。
2.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综合实力”第三项业绩评审因素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业绩提供年限要求不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3.服务保障措施需要阐述服务保障科学、合理、售后服务系统完善、针对性强,综合实力强大等。本项目服务保障措施作为评审因素,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但招标文件中本评审因素分值差距较大,应适当调减对应分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采购项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
2.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适当调减评审因素中“服务保障措施”对应分值。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或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瓦房店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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