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广西南宁市投诉处理案例:武鸣校区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武鸣校区2022年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J1-002628-CGZX
- 项目名称:武鸣校区2022年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2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盘岭路1号盘岭庄苑J栋J-1号4楼
- 被投诉人:
-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南宁市秀灵路3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广西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虚假响应问题
投诉人广西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质疑泰安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虚假响应,以获取中标和成交机会。投诉人指出泰安公司虚构了名为"视菜VU650宝"的投影机品牌型号,并认为该虚假响应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查询宝视来官网后发现,宝视来VU650的投影机不满足以下技术参数要求:
- 采用ALPD单色激光四色荧光粉色轮成像技术,纯激光光源,拒绝混合光源和LED光源
- DLP投影技术
- 亮度≥5300ANSI流明,整机能效比≥12Lm/W
- 整机MTBF无故障时间满足:≥100000小时(含光源)
投诉事项2:澄清和说明问题
投诉人指出中标人的澄清和说明时间超出期限,并且澄清和说明内容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了实质性内容。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成立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如果经查证属实。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且合同尚未签订,则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否则要求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
-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 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提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调研,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虚假响应和超出范围的澄清和说明。
-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规定,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避免给投诉人提供投标机会的漏洞。
- 对于投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确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并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和资料予以证明。
- 注意业务沟通和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确保澄清和说明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且内容准确无误。
- 在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回应其疑问和要求,减少投诉的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管理,提高投标文件的质量和透明度,从而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武鸣校区2022年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8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J1-002628-CGZX
二、项目名称:武鸣校区2022年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盘岭路1号盘岭庄苑J栋J-1号4楼
被投诉人: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秀灵路37号;广西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泰安公司涉嫌虚假响应,在投标时虚假响应获取中标和成交机会,虚构了“视菜VU650宝”的投影机品牌型号虚假响应。质疑答复称泰安公司投影机产品的实际品牌:宝视来,型号:VU650,经查询宝视来官网,宝视来VU650的投影机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1.采用ALPD单色激光四色荧光粉色轮成像技术,纯激光光源,拒绝混合光源和LED光源;DLP投影技术……▲7.亮度≥5300ANSI流明,整机能效比≥12Lm/W……▲11.整机MTBF无故障时间满足:≥100000小时(含光源)”的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2:中标人的澄清和说明时间超出期限,内容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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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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