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枣庄学院新校区实验室建设项目(一)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山东冠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枣庄学院和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投诉枣庄学院新校区实验室建设项目(一)。投诉人地址位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6-4号楼1406房间,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项目的多功能语言学习控制系统和教师训练控制终端的参数描述不符等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03885、A包
- 项目名称:枣庄学院新校区实验室建设项目(一)
- 处理日期:2023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冠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6-4号楼1406房间
- 被投诉人:
- 枣庄学院
-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西路
-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159号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采购清单第一项混合型多功能语言实验室80座*2间序号1的多功能语言学习控制系统,参数描述第8条:无线屏幕广播功能未满足要求。
- 采购清单第一项混合型多功能语言实验室80座*2间序号1的多功能语言学习控制系统,参数描述第11条:无线移动设备可视教学功能未满足要求。
- 采购清单第一项混合型多功能语言实验室80座*2间序号1的多功能语言学习控制系统,参数描述第20条的教员控制单元结构未满足要求。
- 采购清单第一项混合型多功能语言实验室80座*2间序号4的多功能语言教师训练控制终端,参数描述未满足要求。
-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中的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的业绩和演示未满足要求。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案件的处理时间为2023年,处理人为投诉处理机构。经过审查和调查,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了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项目招标阶段,确保项目需求和参数描述准确详细,与实际需求相符。
-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分和演示,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 在合同签订前核实供应商的业绩和合规性,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
- 在验收过程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满足技术要求和功能规格。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项目的质量和规范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枣庄学院新校区实验室建设项目(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03885、A包
二、项目名称:枣庄学院新校区实验室建设项目(一)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冠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6-4号楼1406房间
2.被投诉人:枣庄学院、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西路、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159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采购清单第一项混合型多功能语言实验室80座*2间序号1:多功能语言学习控制系统,参数描述第8条:无线屏幕广播功能:学生或老师自带的笔记本通过WiFi无线网络接入系统,可将该移动设备屏幕声音和画面广播至学生单元及教师单元屏幕。学生在使用该功能时需得到教师端授权。2.采购清单第一项混合型多功能语言实验室80座*2间序号1:多功能语言学习控制系统,参数描述第11条:无线移动设备可视教学功能:学生可持自身移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通过连接教室无线信号进行基本教学功能,支持录制语音和摄像头画面,学生可以通过无线设备清晰看到教师的面部表情以及口型等,能够实现唇音同步和双流多窗口界面,并可同时保存到终端本机和云服务器中。3.采购清单第一项混合型多功能语言实验室80座*2间序号1:多功能语言学习控制系统,参数描述第20条:教员控制单元结构:教员控制单元应采用双机结构,即教员专用终端教员授课资源机结构模式。教员可通过专用终端完成音视频信号采集及传输,系统结构用于确保系统平台控制软件的稳定运行。专用终端采用一体机结构;专用终端保证教员声音极低延迟传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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