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辉南县第一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6日,由辉南县教育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辉南县第一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第二标段(被服装具)。相关当事人包括辉南县教育局、吉林省国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长春市易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LGA2022-006-JYGK
- 项目名称:辉南县第一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第二标段(被服装具)
- 处理日期:2022年8月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 法定代表人:王立河
- 被投诉人1:辉南县教育局
- 地址:辉南县朝阳镇富强大街16号
- 被投诉人2:吉林省国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中懋天地8号楼1001室
-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易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34号3-52/101-9栋101房
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辉南县第一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第二标段(被服装具)(项目编号:JLGA2022-006-JYGK)”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于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7月13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在2022年7月19日前提交相关补正材料。投诉人于7月20日通过顺丰快递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期报价表中的项目特征描述(服务内容)未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详细技术指标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没有明确、具体的品牌、技术参数和指标。
投诉请求包括认定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为无效。
处理依据
经过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经复审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期报价表中的项目特征描述(服务内容)未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详细技术指标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没有明确、具体的品牌、技术参数和指标。然而,本机关在复审中未发现中标单位响应性评审记录表中有偏离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实质性条款要求的情况。招标文件中也没有要求招标单位必须提供品牌信息。分项报价表中的技术参数也没有偏离,不存在投诉中所提到的问题。
综上,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辉南县人民政府或通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决定书由辉南县财政局于2022年8月3日发布。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招标文件要明确技术参数和详细技术指标,并要求投标人对其进行实质性响应,避免模糊和不具体的描述。
- 在分项报价表中要求投标人明确品牌、技术参数和指标,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 定期审查和更新招标文件,确保其与实际需求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避免漏洞和模糊不清的条款。
- 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复审工作,确保投标人的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防止偏离和不明确的情况出现。
- 提供清晰明确的申诉渠道,确保投诉人可以有效表达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对投诉进行处理和回应。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质量,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辉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辉财采决〔2022〕02号)
一、项目编号:JLGA2022-006-JYGK
二、项目名称:辉南县第一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第二标段(被服装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法定代表人:王立河
被投诉人1:辉南县教育局
地址:辉南县朝阳镇富强大街16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国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中懋天地8号楼1001室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易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34号3-52/101-9栋101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辉南县第一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第二标段(被服装具)(项目编号:JLGA2022-006-JYGK)”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7月13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限其于2022年7月19日前提交相关补正材料,7月20日收到投诉人用顺丰快递向本机关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期报价表中:项目特征描述也就是服务内容,其技术参数及技术指标未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详细技术指标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中没有品牌,技术参数及指标不明确、不具体。
投诉请求:应为无效招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应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期报价表中:项目特征描述也就是服务内容,其技术参数及技术指标未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详细技术指标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中没有品牌,技术参数及指标不明确、不具体。本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复审,在复审中未发现中标单位响应性评审记录表中1“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实质性条款要求”技术条款偏离表中有负偏离;且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招标单位必须提供品牌的说法;分项报价表中技术参数也无偏离,不存在投诉中所提到的问题。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辉南县人民政府或通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辉南县财政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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