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处理南宁市第一中学云亭校区(初中部)校园网及信息中心机房项目投诉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29日,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南宁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南宁市第一中学云亭校区(初中部)校园网及信息中心机房项目采购。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NZC2022-10128A
- 项目名称:南宁市第一中学云亭校区(初中部)校园网及信息中心机房项目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01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南宁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6号东盟中央城A区1号楼506号
-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市民中心11楼
- 相关供应商: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201号
- 当事人:南宁市第一中学
- 地址:南宁市云亭街56号
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9日,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收到南宁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宁市第一中学云亭校区(初中部)校园网及信息中心机房项目采购的投诉(项目编号:NNZC2022-10128A)。经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关于交换机品牌不满足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交换机品牌不满足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要求投标无效。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交换机实质性参数指标作出了"无偏离"的响应承诺,并提交了制造厂商的《货物证明函》证明交换机能够满足实质性参数要求。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要求进行了评定,并未发现不妥之处。因此,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无效,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关于不间断电源产品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不间断电源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第53项货物"不间断电源"的技术参数要求。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已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提交了制造商的声明函和授权书,明确产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要求进行了评定,并未发现不妥之处。因此,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无效,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和核实,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南宁市第一中学及其他采购机构可采取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评审,确保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真正满足项目需求。
- 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能够真实、准确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在项目验收阶段,认真对比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
- 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建议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合作,进行技术评审和监督,确保项目采购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规性。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的参考,以提高项目采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3〕1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2-10128A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第一中学云亭校区(初中部)校园网及信息中心机房项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6号东盟中央城A区1号楼506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市民中心11楼
相关供应商: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201号
当事人:南宁市第一中学
地址:南宁市云亭街56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南宁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宁市第一中学云亭校区(初中部)校园网及信息中心机房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2-10128A,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品牌为交换机不满足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1.”的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应属投标无效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已按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偏离表”中“逐条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采购清单及货物参数详细填写相应的具体内容。‘偏离说明’一栏应当选择‘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进行填写。”要求,在其投标文件中对该项实质性参数指标作出“无偏离”的响应承诺,其投标产品制造厂商《货物证明函》证明提交的交换机能实际满足上述实质性参数要求,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交该项其它证明材料,项目评标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和评审要求进行评定并无不妥。采购人应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承诺签订合同和进行产品验收。现有投诉证据不能证明中标供应商投标无效,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不间断电源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53项货物“不间断电源”中第6.(1)、6.(3)、7.(8)点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已按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表的技术参数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且满足的承诺,且投标产品制造商《制造商声明函》和《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明确其产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上述技术参数要求,项目评标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和评审要求进行评定并无不妥。现有投诉证据不能证明中标供应商投标无效,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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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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