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山东省耳鼻喉医院投诉处理案例:HIS数据库服务器系统及配套设备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山东省耳鼻喉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HIS数据库服务器系统及配套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森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包括山东泽天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原山东省耳鼻喉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被投诉人的评审工作不公和质疑答复不准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202102000026、A包
- 项目名称:山东省耳鼻喉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HIS数据库服务器系统及配套设备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森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1-910室
- 被投诉人:
- 山东泽天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42号山东轻工大厦7层707室
- 山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原山东省耳鼻喉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
-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段兴西路4号
- 相关供应商:山东神州四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1-1007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被投诉人1组织的评审工作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行为,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导致投诉人评审结果评分畸低和错误。
- 被投诉人1质疑答复函未提供被质疑内容的"事实依据"答复,并提出未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新的未中标原因,属于隐埋和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和"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行为,被投诉人1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处理依据
根据投诉处理机构的认定:
-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对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不符合规定问题,责令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3年
- 处理人:投诉处理机构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事项2驳回。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不符合规定问题。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评审工作中,对所有供应商公平公正地执行评审标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待供应商,避免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行为。
- 在质疑答复函中,提供清晰的"事实依据"答复,确保被质疑内容得到充分解释和回应,并遵守政府采购相关公告要求,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 遵守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工作方式,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省耳鼻喉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HIS数据库服务器系统及配套设备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202102000026、A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耳鼻喉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HIS数据库服务器系统及配套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森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1-910室
2.被投诉人:山东泽天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原山东省耳鼻喉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42号山东轻工大厦7层707室、济南市槐荫区段兴西路4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神州四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1-1007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组织的评审工作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行为,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导致投诉人评审结果评分畸低和错误。2.被投诉人1质疑答复函未提供被质疑内容的“事实依据”答复,并提出未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新的未中标原因,属于隐埋和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和“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行为,被投诉人1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对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不符合规定问题,责令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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