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电梯曳引性能检测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电梯曳引性能检测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人为武汉泰仪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仪瑞公司)。投诉涉及的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1福建信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招标公司)、被投诉人2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特检院)以及相关供应商福州东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电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FJXFZB[GK]2021050
- 项目名称: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电梯曳引性能检测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武汉泰仪瑞科技有限公司(泰仪瑞公司)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B栋9层08室
- 被投诉人1:福建信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信发招标公司)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466-3号大自然文化创意园5号楼4层
- 被投诉人2: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特检院)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
- 相关供应商:福州东南电子有限公司(东南电子公司)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A区综合层地下1层AD1-203商场
基本情况
投诉人泰仪瑞公司对被投诉人2省特检院委托被投诉人1信发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电梯曳引性能检测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XFZB[GK]2021050,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3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东南电子公司所投3-4、3-7、3-18产品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资格要求,投标文件所填产品来源为虚假陈述,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东南电子公司所投3-17产品,在投标文件中所填产品的技术参数和相关资料均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信发招标公司以原中标人东南电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决定重新组织招标,涉嫌违规操作。
经调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0月15日发布结果公告,2021年11月3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显示“本项目合同包3因质疑改变中标结果,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故本项目按废标处理”。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东南电子公司针对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3中品目号3-4、3-7、3-18的投标产品在《标的说明一览表》中列示的产品来源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构成虚假陈述。尽管东南电子公司所投品目为进口产品,但其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其为国产产品,也未发现人为篡改、变造、伪造等情况。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东南电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针对品目号3-17的技术参数作出了符合要求的响应,并未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根据与该品目生产商鑫奥特纳公司的确认,该公司可以定制并产出该款产品。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在质疑阶段,省特检院和信发招标公司认定泰仪瑞公司关于东南电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质疑成立,导致中标结果改变并重新组织招标。虽然重新招标后仅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但符合法定数量限制。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全部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福建省财政厅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了上述处理决定。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 提供清晰、真实的产品来源和技术参数,避免使用虚假材料。
- 建立健全的评审机制和流程,确保评审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 与投标人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及时解答疑问,确保透明、公正的招标过程。
- 在处理质疑和投诉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情况。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招标过程的公平性、透明性和合规性,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1年第43号)
一、项目编号:[3500]FJXFZB[GK]2021050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电梯曳引性能检测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泰仪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仪瑞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B栋9层08室
被投诉人1:福建信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招标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466-3号大自然文化创意园5号楼4层
被投诉人2: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特检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东南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A区综合层地下1层AD1-203商场(以下简称东南电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泰仪瑞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省特检院委托被投诉人1信发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电梯曳引性能检测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XFZB[GK]2021050,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3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东南电子公司所投3-4、3-7、3-18产品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资格要求,投标文件所填产品来源为虚假陈述,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东南电子公司所投3-17产品,在投标文件中所填产品的技术参数和相关资料均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信发招标公司以原中标人东南电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鉴于本次采购项目只有一名中标人,决定本次采购项目重新组织招标,信发招标公司涉嫌违规操作。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0月15日发布结果公告,2021年11月3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显示“本项目合同包3因质疑改变中标结果,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故本项目按废标处理”。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供应商东南电子公司针对招标文件合同包3品目号3-4、3-7、3-18的投标产品在《标的说明一览表》中列示的产品来源地均为产品制造商名称,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来源地”应填写“货物的原产地”的要求,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情形,但不足以认定为虚假陈述。虽然东南电子公司所投品目号3-4、3-7、3-18的产品为进口产品,但东南电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其为国产产品,根据现有材料亦未发现东南电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针对上述产品所提供的材料存在人为篡改、变造、伪造等情形,不能证明其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合同包3品目号3-17“电梯运行性能自动测试装置”为定制设备,东南电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针对该品目技术参数作出无偏离响应,评标委员会认定东南电子公司针对该品目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得分,未发现评审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向东南电子公司所投品牌为“鑫奥特纳”、型号为“定制”的电梯运行性能自动测试装置的生产商鑫奥特纳公司确认,该公司可以接受定制并产出该款产品。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东南电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本次采购项目在质疑阶段,采购人省特检院、采购代理机构信发招标公司认为泰仪瑞公司质疑事项中关于“东南电子公司所投3-4、3-7、3-18为进口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采购国产产品的要求”的质疑成立,东南电子公司的符合性审查应纠正为不合格,导致中标结果改变。虽然东南电子公司的符合性审查结果纠正为不合格后,本次采购项目合格供应商仍有3家,符合法定数量,但招标文件规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没有推荐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采购人省特检院、采购代理机构信发招标公司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并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全部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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