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遂川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15日,由遂川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西邦泰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对"遂川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遂政采〔2022〕G134号)公开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遂政采〔2022〕G134号
- 项目名称:遂川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西邦泰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810室
- 被投诉人1:遂川县公安局
-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井冈山大道
- 被投诉人2: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66号宜家公园北大门东侧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遂川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遂政采〔2022〕G134号)公开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向省公改办投诉,省市县公改办将该线索移交遂川县公安局办理。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
- 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处理依据
本机关通过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及被投诉人对投诉情况的说明,根据专家建议,形成以下意见:
- 关于质疑事项1:
-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由科技部评审,具有权威性。
- 入选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供应商或制造商,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强,产品质量优良,体现企业制造商的综合实力。
- 科技部已发布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其中至少有三家安防企业名单,不存在唯一性。
- 评审标准已量化,该项作为评审因素,并未排斥其他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 关于质疑事项2:
-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名单由工信部评审颁发。
- 入选企业必须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主导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
- 试点企业名单中有三家以上同类生产企业,不存在唯一性。
- 评分标准已量化,该项作为评审因素,并未排斥其他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 关于质疑事项3:
- 本项目为公安局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考虑公安系统信息设备的特殊性,确保项目的实施与运行,保障信息安全。
-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一级证书共有22家,二级证书有29家,三级有94家。
- 两个等级都不具有唯一性,评分标准中分了一级、二级档次的不同得分。
- 该评分标准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产品质量和合同履约有直接关系,作为评审因素,并未排斥其他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
- 投诉人仅怀疑,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事实依据不足,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 关于质疑事项4: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按采购需求设置投标价格总分为30分,技术总分为50分,商务总分为20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9:
- 本项目评分标准是根据采购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和项目特点制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适应。
- 评审因素没有行业、企业大小、特定业绩等限制性倾向。
- 技术参数设置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产品质量和合同履约直接相关。
- 评分标准已细化量化,满足质疑事项5、6、7、8、9参数的品牌有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
-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说明海康威视品牌满足要求,并不能证明其他供应商的产品不满足要求。
- 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过于主观,证据不充分,缺乏合理、完整的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质疑事项10:
- 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的"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在采购清单中的名称为"综合监控软件"。
- 招标代理机构于2022年12月21日发布了澄清公告,澄清了此项内容,并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 该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本机关调查情况,基于专家意见,经本机关法律顾问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9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可采取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并避免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 公开透明地发布澄清公告,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变更。
- 在评审过程中,根据实际需求和项目特点制定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透明。
- 做好评审记录和文件保存,以备后续的审查和核查。
- 尊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复和解答质疑,并提供详细的解释和依据。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确保公正、公平的采购过程。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遂川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遂财购〔2023〕3号
一、项目编号:遂政采〔2022〕G134号
二、项目名称:遂川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邦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810室
被投诉人1:遂川县公安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井冈山大道
被投诉人2: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66号宜家公园北大门东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遂川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遂政采〔2022〕G134号)公开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向省公改办投诉,省市县公改办把该线索移交我局办理,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
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五、调查情况
本机关通过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及被投诉人对投诉情况的说明,根据专家建议,形成以下意见:
关于质疑事页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由科技部评审,具有权威性。入选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供应商或者制造商,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强,其产品质量优良,是企业制造商综合实力的体现。科技部先后发布了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其中至少有三家安防企业名单,不存在唯一性,且评分标准已量化,此项作为评审因素,并未排斥其他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本机关通过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查询可知,工信部于2013年6月26日发布了《关于请报送“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工作信息及试点企业信息的通知》(工信科简函[2013]316号),试点企业567家;2014年5月22日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4〕331号),试点企业1419家。首先,该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名单由工信部评审颁发,必须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主导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体现了入选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产品技术水平,是企业制造商综合实力的体现;该试点企业名单中有三家以上同类生产企业,不存在唯一性,且评分标准已量化,此项作为评审因素,并未排斥其他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该事项投诉
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3:本项目为公安局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考虑公安系统信息设备的特殊性,为确保项目的实施与运行,堵塞信息安全漏洞、防范外部侵入尤为重要。经查询,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一级证书的一级有22家、二级有29家,三级94家。两个等级都不具有唯一性,并且评分标准中分了一级、二级档次的不同得分,该评分标准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产品质量和合同履约有直接关系,此项作为评审因素,并未排斥其他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投诉人仅仅只是“怀疑”,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事实依据不足,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经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按采购需求设置投标价格总分为30分,技术总分为50分,商务总分为20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9:本项目评分标准是采购人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需求和项目特点所制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评审因素没有行业、企业大中小、特定业绩等限制性倾向性条件。技术参数设置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产品质量和合同·履约有直接关系,将产品的技术优势作为评分项,以保证招标产品的技术先进、质量高、稳定性强,属于择优选择供应商,不是资格条件和符合性要求限制供应商,而且评分标准已细化量化。经市场调查,满足质疑事项5、6、7、8、9参数的品牌均有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说明海康威视品牌满足该要求,并不能证明其它供应商的产品不满足要求。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过于主观,证据不充分,缺乏合理、完整的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10:该质疑事项质疑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在采购清单中没有体现,实际该货物在采购清单中的名称为“综合监控软件”。对此招标代理机构2022年12月21日作了澄清,并发布了澄清公告,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
(https://www.jxsggzy.cn/jyxx/002006/002006002/20221221/457258e4-90de-45ef-83d6-6c81a5177f7b.html),已经通过公告方式告知了所有的潜在投标人。
六、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本机关调查情况,基于专家意见,经本机关法律顾问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遂川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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