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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新能源汽车专业实训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10:31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8月26日,由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新能源汽车专业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ZC202103110004)的投诉处理机构蛟河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黑龙江省阳之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诉事项1:采购人制定的招标文件中存在恶意控标加分行为;投诉事项2:采购人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具有排他性;投诉事项3:采购人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投诉人要求重新编写招标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ZC202103110004
  • 项目名称: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新能源汽车专业实训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黑龙江省阳之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12号学府经典03-01号地下负一层2-477室
  • 联系人:张志远
  • 被投诉人1:吉林恒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2: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

基本情况

  • 磋商文件公告期: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24日16时30分
  • 投诉提起时间:2021年8月26日
  • 投诉事项:
  • 采购人制定的招标文件中存在恶意控标加分行为。
  • 采购人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具有排他性。
  • 采购人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 投诉诉求:要求重新编写招标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

处理依据

经审核,投诉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投诉人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恒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了《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21年8月26日给予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8月26日向蛟河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经调查,针对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该项目在发出采购公告前已做了详细了解和市场调查,并聘请了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了专家论证。修改后的招标技术参数和评分办法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相关法规规定。目前已有三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满足招标条件。而投诉事项2没有在提起投诉前进行质疑,不符合相关规定,故不予回复。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人提供的证明和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违反相关法规,投诉事项不成立。蛟河市财政局决定予以驳回,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的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招标过程中注重以下几点,以规避潜在的投诉问题:

  1. 制定招标文件时,确保技术指标和评分办法公正合理,避免出现恶意控标加分行为。
  2. 对商务部分的评分办法要具有公开透明性,避免排他性规定,确保公平竞争。
  3. 技术参数的设置应合理,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设置,以免引发投诉和质疑。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提高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和可信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蛟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蛟财发〔2021〕78号)

一、项目名称

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新能源汽车专业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ZC20210311000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阳之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12号学府经典03-01号地下负一层2-477室

联系人:张志远

被投诉人1:吉林恒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2: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

三、基本情况

磋商文件公告期: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24日16时30分。

投诉提起时间:2021年8月26日。

投诉事项1:采购人制定的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要求的演示”和评分办法存在明显的恶意控标加分行为;

投诉事项2:采购人制定的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评分办法具有排他性,存在明显的控标加分行为;

投诉事项3:采购人制定的招标文件中对“车身电气系统”中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属于恶意扰乱招标行为。

投诉诉求:要求重新编写招标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

四、受理情况

投诉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采购人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恒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了《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21年8月26日给予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

五、调查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经审查,该项目发出采购公告前,蛟河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已向使用单位对产品的需求做了详细了解及市场调查,并于2021年7月8日聘请了三位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了专家论证。采购人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对技术参数和评标办法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修改后的招标技术参数和评分办法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收到《投诉书》后,采购人于2021年9月17日再一次聘请了三位省级政府采购专家组织了专家论证。专家认为,“针对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该项目关于招标技术参数与评标办法的表述不影响此项目评分,与技术参数无关,不存在恶意控标行为和恶意扰乱招标行为”。截止目前,已有超过三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满足招标条件。投诉人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事项2没有在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回复。

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以上结果证据确凿,有《投诉书》、《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新能源汽车专业实训设备采购项目论证报告》、《对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新能源汽车专业实训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的建议》、《质疑函》、《质疑函答复》、《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招标参数》等作为佐证。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蛟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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